武汉欧露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汉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MA4K2N1E7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4﹞502号
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3月至2023年12月,经营微店“路客堂”期间,在明知广东东莞批发市场档口销售的“普拉达”商标、“克罗心”商标的商品不是正品的情况下,仍予以购进,并销售给消费者。销售假冒“普拉达”注册商标商品232件,销售金额88088.51元,销售假冒“克罗心”注册商标商品631件,销售金额59458.09元,共计销售“普拉达”、“克罗心”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为147546.6元,刘汉君共计非法获利15000元。经湖南湘鉴知识产权鉴定评估中心鉴定,刘汉君销售给被害人张绚的衣服上所附着的商标,系与“普拉达”、“克罗心”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当事人于2015年3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为147546.6元,违法所得为15000元。当事人被公安机关现场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注册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张绚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经办案人员核实,违法所得已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依法予以追缴;除消费者所购侵权商品,司法部门未发现其他侵权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违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追缴、且无涉案物品需没收,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47546.6元。
147546.60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