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悦崃土司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晓红 | 注册资本:4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0MA60JG4B0N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悦崃镇香米街4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石柱市监处罚〔2026〕1200号
经查, 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09月20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销售并利用互联网销售:农副产品、日用百货、食品、纪念品(不含文物、象牙及其制品)等。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2日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1日,许可证编号:SC10150024050026,生产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悦崃镇香米街46号,食品类别:粮食加工品。经营模式主要是从悦崃镇本地农户收购稻谷,通过清理、筛选等工艺流程处理,然后进行定型定量包装,打码以预包装的形式进行销售。
现查明:2026年3月2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悦崃土司贡米”进行食品监督抽样,抽样样品计2袋,规格为2.5公斤/袋,买样费用为50元/袋,共计100元。
本局于2026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当事人承认涉案大米系2025年11月9日从农户马云龙处购进,并提供了含有购进该批大米详细信息的《2025年来料登记记录》。其后,因当事人申请复检,直至2026年7月17日本局才开始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当事人在询问调查时的陈述与现场检查时的陈述不一致,其在询问笔录中称:“涉案5公斤“悦崃土司贡米”系农户刘某安于2026年3月20日免费提供,当事人准备用于产品检验,检验合格后将对其稻谷进行收购。当事人称其在2026年3月23日将该5公斤大米分装成2袋,规格为2.5公斤/袋,并分装进行了抽真空封口,后将该2袋大米存放于成品库准备自行送检。2026年3月2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当事人处对其生产的“悦崃土司贡米”进行食品监督抽检,因抽样人员未到其成品库抽样,当事人直接将该2袋大米加装外包装后提供给抽样人员用于监督检验。因该批大米抽检不合格,当事人与刘某安之间最终没有达成稻谷收购协议,刘某安提供的5公斤大米也未收取费用”。当事人的上述陈述内容仅有询问笔录无任何证据佐证,且当事人与刘某安在细节陈述上亦不一致,现有证据不能支撑涉案大米系刘某安免费提供给当事人准备用于产品送检的事实,本局不予采信。
另据当事人称:其成品库另存放的无标签的抽真空封口大米58袋,系2025年11月下旬生产的“悦崃土司贡米”,因为真空包装漏气未进行销售,经再次抽真空后存放在成品库,准备用来与米糠混合后作为猪饲料销售。一直未进行销售。
前述58袋同批次的“悦崃土司贡米”,本局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的订单信息、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等材料。当事人生产经营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制度等。
本案货值金额:前述58袋抽真空封口大米,无证据证明与涉案大米系同批次生产。本案仅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米为抽检的2袋,涉案货值金额以买样计为100元,违法所得:100元(50元/袋*2袋)。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