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县振军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振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7MA19XPLY7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二道湾镇龙生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富裕市监处罚〔2025〕83号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是用于销售该店所售卖的鸡蛋进行称重结算,该电子计价秤标签标注的型号:ACS-30;最大称量:30kg;工作温度:0℃~40℃;最小称量:200g;产品编号:027740;分度值:10g;制造日期:201909;执行标准: GB/T7722-2005;最大皮重值:15kg;生产厂家:永康市大阳衡器有限公司。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电子计价秤没有申请检定,未能提供出检定合格标签或检定证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建议对当事人处500元罚款。
500.00元
-
2025-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