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弗德莱博(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沛然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8MA2KHT4U1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古天巷8号古荆商务中心2号楼5层505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5
(2025)浙0106民初6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弗德莱博(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佳植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
2025-07-17
(2025)浙0109民初1330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吴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弗德莱博(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西市监处罚﹝2025﹞46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委托生产金标龙舌兰(酒精度40%,净含量50ml),配料中添加了新食品原料“关山樱花”,但未按照公告要求标注不适宜人群,违反了《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之规定,构成委托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案发时已自行改正;涉案龙舌兰未按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但其作为配制酒,按照饮食习惯,不适宜人群饮用概率较小,未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考虑上述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60元;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96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案发时已自行改正;涉案龙舌兰未按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但其作为配制酒,按照饮食习惯,不适宜人群饮用概率较小,未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考虑上述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60元;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96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