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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天湖渡假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宝健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2792547054J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国家科技园区内华天湖渡假村11号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1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杨*
中天智控产业园(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华天湖渡假村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1-07
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3
2024-09-09
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4
2024-09-04
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5
2024-08-30
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6
2024-08-14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杨*
中天智控产业园(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华天湖渡假村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7
2024-08-09
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8
2024-07-04
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9
2024-07-04
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10
2024-06-2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29
(2024)津0116执异1203号
执行异议
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振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
2023-09-17
(2023)津0116执异1091号
执行异议
天津市东方国润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市振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3
2012-02-2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华天湖渡假村有限公司
贾**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25
2023-06-14
(2023)津0112执3302号之二
合同纠纷
天津华天湖渡假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4-30
2022-03-18
(2021)津0112执7050号之三
其他案由
夏**、天津华天湖渡假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3-20
2021-11-29
(2021)津0112执5515号之二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恒华电梯维修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华天湖渡假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1-18
2021-12-24
(2021)津0112执58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喻**、天津华天湖渡假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12-30
2021-10-20
(2021)津0116执1234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振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3486587.00元
执行案件
6
2021-12-30
2021-12-23
(2021)津0116执12348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振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07-02
2021-06-30
(2021)津0112执2757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天津华天湖渡假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05-31
2021-01-28
(2021)津0112执保206号
民事案件执行
喻**、天津华天湖渡假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049701.35元
执行案件
9
2021-05-25
2019-12-06
(2019)津0116民初6188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振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4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1-04-01
2021-01-26
(2021)津0112民初10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喻**、天津华天湖渡假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049701.3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津南台告﹝2023﹞44号
当事人于2022年7月8日与中天智控产业园(天津)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水电费由中天智控产业园(天津)有限公司承担。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4日以1。3元/度的价格收取金额分别为4430。4元和4908。8元的2笔电费。当事人2023年7月至11月期间共计使用电量90430度,向国家电网缴纳电费共计68178。84元,平均电价0。75394元/度。当事人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单价高于同时期国家电网单价,说明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了其他费用。经计算,当事人共计在电费中加收了3922。89元费用。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4日以10元/m3的价格收取金额为150元和210元的2笔水费。当事人提供的收费凭证显示天津市城镇自来水单价为7。9元/m3。根据《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 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2号)规定城镇自来水属于政府定价目录规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范围。经计算,当事人共计多收水费75。6元。
1。警告;2。罚款3998。49元。
3998.49元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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