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戴志勇 | 注册资本:8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079209404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县大道古林段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6
(2024)苏0116民初8700号
委托合同纠纷
南京信世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
2024-08-09
(2024)浙0212民初73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
宁波鄞州明楼宏宝汽车修理部,贺*,浙江吉车汽车有限公司,柳*,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天童检验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甬信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3
2024-07-18
(2024)浙0212民初73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
宁波鄞州明楼宏宝汽车修理部,贺*,浙江吉车汽车有限公司,柳*,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天童检验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甬信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4
2024-02-27
(2023)浙0212民诉前调277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
宁波甬信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天童检验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吉车汽车有限公司,贺*,柳*,宁波鄞州明楼宏宝汽车修理部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5
2023-08-23
(2023)浙0203民初647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天一铭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6
2023-07-19
(2023)浙02民终33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秦**
陈**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4-28
(2023)浙0203民初269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天一铭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8
2022-12-16
(2022)浙0203民初8942号
返还原物纠纷
梁*
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陶**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9
2022-12-15
(2022)浙0212民初126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
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宁波普菲卡汽车经纪有限公司,秦**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2-11-16
(2022)浙0212民初126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
秦**,宁波普菲卡汽车经纪有限公司,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17
2022-08-18
(2022)浙0281民初514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姚都途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8-03
2020-07-21
(2020)浙0203执533号之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富泰开吧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7-22
2019-03-22
(2019)浙0203民初1188号之一
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与宁波至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9-20
2019-07-25
(2019)浙0203民初88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546801.00元
民事案件
5
2017-09-29
2017-08-15
(2017)浙0203民初65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市上韵速递有限公司与宁波中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4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6-07-22
2016-07-22
(2016)浙02民终210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与宁波市上韵速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6-05-16
2016-05-16
(2016)浙0212民初79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与宁波市上韵速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5369.8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94号
2025年08月20日,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县大道古林段1号的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法人变更后未后未经消防开业前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管理的途众汽车城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的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宁波银行各网点
给予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管理的途众汽车城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的处罚
9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