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喀什嘉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成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30MA7GXP854N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英吾斯塘乡阔纳巴扎村(8村)6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5〕104号
(一)发票违法事实 2022年2月8日至2023年12月31日,喀什嘉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原木的行为,票面货物名称:“*林业产品*原木”,经过实地调查和询问相关人员,发现其中28份原木收购发票涉嫌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开具并抵扣上述28份发票,票面金额合计2,148,980.00元,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证实: 证据1:28份发票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及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明细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多计算抵扣增值税税额。 证据2:企业提供2022年《收购发票清单》,用于证明你单位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情况。 (二)少缴税费款的违法事实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18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19
2
喀税稽罚〔2025〕99号
(一)发票违法事实 2022年2月8日至2023年12月31日,喀什嘉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原木的行为,票面货物名称:“*林业产品*原木”,经过实地调查和询问相关人员,发现其中28份原木收购发票涉嫌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开具并抵扣上述28份发票,票面金额合计2,148,980.00元,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证实: 证据1:28份发票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及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明细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多计算抵扣增值税税额。 证据2:企业提供2022年《收购发票清单》,用于证明你单位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情况。 (二)少缴税费款的违法事实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18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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