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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先锋乡民权村艳萍百货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艳萍注册资本:0.00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L4CE9X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先锋乡民权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不处字〔2025〕244号
榆树市先锋乡民权村艳萍百货商店,负责人王艳萍,于2011年4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该店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先锋乡民权村,店内营业面积90平左右,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青菜、水果、卷烟、白酒、日用百货*零售。经执法人员调查,投诉情况中销售过期食品“双汇鸡肉肠”情况属实,当事人销售的“双汇鸡肉肠”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12日,保质期6个月,投诉人2025年2月15日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根据调查情况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双汇鸡肉肠”1个,售价为2元/个,故货值为2元,违法所得2元。
2025年2月21日,弓棚管理所接到投诉举报称:“2月15日,反映人在榆树市新风乡卫生院南侧,艳萍综合批发超市购买了1个双汇鸡肉肠,因同时购买了其他商品,所以不清楚香肠的具体单价,回家后发现此香肠于2月12日已经过期,请尽快根据相关政策作出相应处理。”” 据现场检查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商店有营业执照,具有合法营业资质,未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据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经执法人员调查,投诉情况属实,当事人销售的双汇鸡肉肠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1 2日,保质期6个月,投诉人2025年2月15日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通知》第四项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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