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城区嘉良莜面村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史嘉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02MABLNAU69N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讨思浩村230号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新市监处罚〔2025〕177号
当事人注册于2022年4月15日,从事餐饮服务;食品销售。2025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该经营单位发现新进货的豆腐泡、豆芽、粉条等食品未能提供购进票据凭证、供货商资质且经营场所内未配备餐饮具消毒柜。经向当事人询问,当事人表示在购进该批货物时,没有对供货商相关票据进行索要查验;旧消毒柜损坏,正在购进新的消毒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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