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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南郑区中所营街道办梵梵便利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佳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721MA6YYR665Q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中所营街道办康家营社区汉南领秀小区301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市监处罚〔2023〕6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5日从他人处以48元/瓶购进标注品名称为“汾酒的白酒6瓶。当事人购进该品牌酒品时没有查验对方资质并索取票据,也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提供上述酒品的供货方的联系方式。案发前,当事人将上述酒品摆放在其店铺内商品销售区货架上待售,该酒品的销售标价是68元/瓶。止案发时,上述6瓶白酒尚未出售。该酒品的酒瓶标签上标示有“汾酒”标识,在规定时限内当事人没有提供涉案标识的商标注册证明材料和“汾酒”商标持有人的授权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也未提供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及所购汾酒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材料。又查明,商标注册证第284510号表明的注册商标为“汾酒”,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上述“汾酒”商标至本案案发时,在商标专用权保护有效期内,且“汾酒”商标权利人未授权许可当事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规定,可认定上述涉案酒品为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查明的当事人涉案酒品的销售标价计算,本案涉案商品的货值为408元。同时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206号),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可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零。根据以上事实,执法人员认为: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标识的商标注册证明材料及“汾酒”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又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资质证明、相关许可和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其销售涉案酒品的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可认定为属于销售侵权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上述酒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并索取票据,也未查验所购食品的相关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认定为属于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侵权酒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并拟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并销毁侵权的标称品名为“汾酒”的白酒6瓶;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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