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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兴国镇荟美美容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玲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48FQGL8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阳新县兴国镇东坡路木材公司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4〕288号
2024年4月24日,本局联合县公安局、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咨询室柜内存放无任何标识标签的“DAY LONG BB CREAM”5盒。上述“DAY LONG BB CREAM”是 气垫,属于化妆品,当事人于2024年4月16号从朋友王真珍手上以268元/盒的价格购进了6盒(15g/0.5 0z.;LOI:3101;EXP:2026.09.25),已赠送当事人妈妈1盒,该化妆品外包装标识标签都是英文,均无中文标识,货值金额为1608元,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阳市监强措字〔2024〕70号)。由于当事人没有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中文标识标签“DAY LONG BB CREAM”气垫5盒;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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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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