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铁门岗凉亭桥头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林辉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4BKPQ74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麻城市铁门岗乡凉亭街(信用社旁边)(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3〕649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鲁帅牌新能源电动车是2023年3月底从武汉市新洲区邱正东车行购进的,带内置发电机的新能源电动车1台,售价6000元/辆,不带内置发电机的新能源电动车2台,售价4000元/辆,共购进3台。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3台鲁帅牌新能源电动车一直未销售。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能源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之规定和第十条第二项“(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之规定,决定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能源电动车,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14000.00元。
14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