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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福谷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志强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7321802231E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智和村金鸡路8号金港仓储B5仓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9
(2024)桂0105民初6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福谷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王**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
2022-06-23
(2022)桂民终74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五常市大米协会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南宁市福谷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3
2022-06-23
(2022)桂民终74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五常市大米协会
南宁市福谷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4
2022-01-19
(2021)桂01民初332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五常市大米协会
南宁市福谷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12-13
(2021)桂01民初332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五常市大米协会
南宁市福谷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28
(2024)桂0105民初6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福谷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王**
裁判文书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江市监处罚〔2026〕5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在宁明县百姓优选批发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广西白砂糖(生产日期2025年8月19日、规格型号300克/袋、商标李济勤)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2月12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C9FB15003C9F6013230,该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广西白砂糖(生产日期2025年8月19日、规格型号300克/袋、商标李济勤)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检验报告》№:C9FB15003C9F601323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C9FB15003C9F6013230),现场告知检验结果,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广西白砂糖。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于2025年12月25日对上述线索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8月19日当事人生产了100袋广西白砂糖,销售了100袋,货值290元,违法所得84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广西白砂糖标注的产品标准代号为GB/T317,该批次广西白砂糖经抽样检验,还原糖项目不符合GB/T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白砂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白砂糖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检验报告》一份、抽样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白砂糖的事实。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白砂糖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5、《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6、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李志强的身份。 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告知当事人相关事项。 8、销售台账及票据,证明:不合格批次产品销售数量、货值等。 9、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检验。 10、原料进货相关材料。 11、中鼎公司《检验报告》一份。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提交的第三方检验报告显示,其留存的备样经检验,还原糖分项目合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局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而导致身体不适的投诉,无证据证明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相对较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第七条第三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倍数)”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与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元;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84元,上缴国库。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元;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84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2
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165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在南宁市军莉华副食品经营部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马铃薯淀粉(生产日期2025年5月14日、规格型号200克/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数量11袋,备样数量4袋,单价2.5元/袋。2025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上林县三里镇众鑫南湖超市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广西白砂糖(生产日期2024年12月4日、规格型号200克/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数量15包,备样数量6包,单价3.5元/包。2025年8月13日,我局收到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SG253179,该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马铃薯淀粉(生产日期2025年5月14日、规格型号200克/袋)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14日,我局收到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BCSP25060002-415,该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广西白砂糖(生产日期2024年12月4日、规格型号200克/袋)经抽样检验,还原糖项目不符合GB/T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SG253179、《检验报告》№:BCSP25060002-415及两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检验结果,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马铃薯淀粉、广西白砂糖。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于2025年8月19日对上述线索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5月14日当事人生产了500袋马铃薯淀粉,向南宁市于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了500袋,货值725元,违法所得60元;2024年12月4日当事人生产了500包广西白砂糖,向南宁市味好全食品商行销售了500包,货值900元,违法所得50元。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生产的马铃薯淀粉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元;2、罚款人民币7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110元,上缴国库。
7000.00元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3
桂南江市监处罚﹝2024﹞246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批次白砂糖(生产日期:2024年5月29日、规格型号:260g/袋)食品标签上标有“执行标准:GB/T 317”,而涉案批次白砂糖白砂糖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 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与标签内容不符。涉案批次白砂糖的生产数量是500包,成本是2.4元/包,总成本是1200元,有生产记录。涉案批次白砂糖原材料是从广西浩业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证照、有进货记录及产品合格证明。涉案批次白砂糖销售数量是405包,销售单价是2.6元/包,销售金额是1053元,利润是0.2元/包,总利润是81元。有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是81元,货值金额是1053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1元;2、处罚人民币2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581元,上缴国库。
2500.00元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8
4
桂南江市监处罚﹝2024﹞186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批次白砂糖(生产日期:2024年5月29日、规格型号:260g/袋)食品标签上标有“执行标准:GB/T 317”,而涉案批次白砂糖白砂糖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 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与标签内容不符。涉案批次白砂糖的生产数量是500包,成本是2.4元/包,总成本是1200元,有生产记录。涉案批次白砂糖原材料是从广西浩业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证照、有进货记录及产品合格证明。涉案批次白砂糖销售数量是405包,销售单价是2.6元/包,销售金额是1053元,利润是0.2元/包,总利润是81元。有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是81元,货值金额是1053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1元;2、处罚人民币2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581元,上缴国库。
2500.00元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