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福谷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志强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7321802231E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智和村金鸡路8号金港仓储B5仓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9
(2024)桂0105民初6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福谷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王**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
2022-06-23
(2022)桂民终74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五常市大米协会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南宁市福谷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3
2022-06-23
(2022)桂民终74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五常市大米协会
南宁市福谷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4
2022-01-19
(2021)桂01民初332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五常市大米协会
南宁市福谷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12-13
(2021)桂01民初332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五常市大米协会
南宁市福谷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28
(2024)桂0105民初6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福谷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王**
裁判文书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江市监处罚﹝2026﹞5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在宁明县百姓优选批发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广西白砂糖(生产日期2025年8月19日、规格型号300克/袋、商标李济勤)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2月12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C9FB15003C9F6013230,该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广西白砂糖(生产日期2025年8月19日、规格型号300克/袋、商标李济勤)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检验报告》№:C9FB15003C9F601323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C9FB15003C9F6013230),现场告知检验结果,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广西白砂糖。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于2025年12月25日对上述线索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8月19日当事人生产了100袋广西白砂糖,销售了100袋,货值290元,违法所得84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广西白砂糖标注的产品标准代号为GB/T317,该批次广西白砂糖经抽样检验,还原糖项目不符合GB/T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白砂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白砂糖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检验报告》一份、抽样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白砂糖的事实。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白砂糖有关问题进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元;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84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