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红贵园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华彩萍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2810947374594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后港镇新高桥村西方寺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5
(2025)赣民终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西省皇雅贸易有限公司,张**
江西食品厂,乐平市红贵园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4-09-25
(2024)赣02民初78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江西食品厂
乐平市果乐惠水果店,张**,江西南东食品有限公司,乐平市红贵园食品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9-25
(2024)赣02民初7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西食品厂
乐平市红贵园食品有限公司,张**,江西省皇雅贸易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乐市监处罚〔2026〕6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市场主体名称:乐平市红贵园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号): 913602810947374594,住所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后港镇新高桥村西方寺侧。法定代表人:华彩萍,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乐平市洎阳街道办事处石尾山6号,身份证号:36028119710125****,联系电话:13767807328,邮政编码:333300。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11月21日,我分局接到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股移交的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根据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交材料信息显示,乐平市红贵园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食品葛根酥,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5日对乐平市红贵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无生产日期的葛根酥成品,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在2025年7月8日生产了一批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葛根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对此,我局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案件来源登记表》及《现场笔录》等材料报局领导申请立案调查。局领导于2025年12月5日批准立案。
2025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对乐平市红贵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在2025年7月8日生产了一批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葛根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
2025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向本局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025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向本局提交食品委托加工合同、出厂检验报告单复印件及整改报告、发票、减轻行政处罚申请各1份。
2025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通过信用中国网查询,制作当事人两年来无违法记录截图1张。
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2025年11月21日,我分局接到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股移交的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根据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交材料信息显示,乐平市红贵园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食品葛根酥,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5日对乐平市红贵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无生产日期的葛根酥成品,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在2025年7月8日生产了一批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葛根酥,因打印生产日期的机器出了故障,交货时间紧张,共生产了574斤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葛根酥,并将其交货给德兴市宋氏葛业有限公司,收取委托加工费共计8610元的事实。(参见证据-至证据十四)。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案件移送函》1份,证明执法人员收到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无生产日期葛根酥行为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于7月8日生产无生产日期葛根酥共计574斤的事实;
证据四、《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段依法实施了责令改正的行政行为;
证据五、现场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八、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九、食品委托加工合同1份,证明与某公司存在委托加工合同关系的事实;
证据十、出厂检验报告单1份,证明生产的葛根酥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
证据十一、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事实;
证据十二、发票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委托加工费共计8610元的事实;
证据十三、减轻行政处罚申请1份,证明当事人向我局提出从轻处罚的事实。
证据十四、信用中国无违法记录网上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无违法记录,属首次违法。
以上证据材料分别有当事人和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五、案件性质:
我们认为: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旨在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本案中,2025年7月8日生产了一批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葛根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
1.没收违法所得8610元;
2.罚款人民币14000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22610元整,上缴国库。
14000.00元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