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牟定县涵菡百货店(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超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3MAEF4JL89B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牟定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4楼404号-JQGD0218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6
(2025)云2302民初418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长春鼎旭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牟定县涵菡百货店(个人独资)
禄丰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牟处罚﹝2025﹞235号
经查证,牟定县涵菡百货店在京东商城(京东多媒体网)店铺“牟定县涵菡咖啡专营店”销售晨季富铁软糖装女性孕妇改善气色贫血糖果 通用版4盒【共120颗】 通用版4盒【共120颗】,普通食品宣传“改善气色贫血糖果”。另查明,2025年8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下发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牟市监责改【2025】82号,责令当事人1.停止发布广告;2.改正完毕后于2025年8月13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告给本局。截至2025年8月14日当事人未按照《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牟市监责改字【2025】82号的要求将整改情况报告给本局,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然持续。
当事人在互联网虚假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在互联网虚假宣传的行为处罚如下: 1、暂停广告发布业务6个月。
-元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8-1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