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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楠通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加年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02MA6NC0G496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北闸镇小过山洞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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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环罚决﹝2025﹞56号
1.2024年5月采购4蒸吨生物质锅炉一台,2024年7月采购2.5蒸吨生物质锅炉,9月两台锅炉完成安装,生产工艺及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发生变更后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2.4蒸吨生物质锅炉、2.5蒸吨生物质锅炉建设完成后于2024年9月投入生产运行,至今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当事人:昭通市楠通泡沫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6NC0G496法定代表人:周加年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北闸镇海坝村小过山洞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3月25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024年5月采购4蒸吨生物质锅炉一台,2024年7月采购2.5蒸吨生物质锅炉,9月两台锅炉完成安装,生产工艺及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发生变更后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2.4蒸吨生物质锅炉、2.5蒸吨生物质锅炉建设完成后于2024年9月投入生产运行,至今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上述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2025年3月25日制作的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各1份、2025年4月9日对该公司总经理周加年及生产部长浦绍磊制作的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2.2025年4月9日提取的昭通市楠通泡沫制品有限公司(91530602MA6NC0G49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责任主体。3.2025年4月9日提取的总经理周加年、生产部长浦绍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身份信息以及被调查询问人身份信息。4.2025年4月9日提取的法定代表人周加年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浦绍磊)1份,证明委托人授权受托人行使特定权利的法律关系。5.2025年4月9日提取的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昭区环准评〔2019〕14号)及验收公司截图各1份、生物质锅炉采购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生物质锅炉建设时间。6.2025年4月9日提取的昭阳区工业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电费催缴通知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6月15日至2025年3月18日生产运行情况。7.2025年4月9日提取的《昭通市楠通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拟资产价值核查所涉及的位于昭通市昭阳区北闸镇小过山洞相关设施设备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佳煜城评字〔2025〕第HC00634号),证明你公司2.4万M3/A泡沫制品扩建项目(含2.5蒸吨、4蒸吨锅炉)总投资额度为95.05万元。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6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5〕5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对你公司送达的《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5〕56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结合裁量因素(环评文件类型、项目地点、建设进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等)、裁量计算结果,经我局案件审查联席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你公司“2024年5月采购4蒸吨生物质锅炉一台,2024年7月采购2.5蒸吨生物质锅炉,9月两台锅炉完成安装,生产工艺及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发生变更后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0.95万元(大写:玖仟伍佰元整)。2.对你公司“4蒸吨生物质锅炉、2.5蒸吨生物质锅炉建设完成后于2024年9月投入生产运行,至今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以上共计给予罚款20.95万元(大写:贰拾万玖仟伍佰元整)。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财务室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根据电子票据中的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我局财务室将打印回执送昭通市昭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梁蕾,电话:0870-3189680。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彝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昭中法〔2023〕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彝良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办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昭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9500.00元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06-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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