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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屯子镇艺航副食门市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国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621MA46047N3U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屯子镇东小寨村1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浚市监处罚〔2025〕127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浚县屯子镇东小寨村的浚县屯子镇艺航副食门市部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店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货架上发现8个问题食品:1、“肖家香料”五香粉,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1日,保质期18个月,共8袋,已经过期。2、“草原红太阳”火锅蘸料,生产日期:2024年1月7日,保质期12个月,共2袋,已经过期。3、香酥果,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7日 ,保质期180天,共2袋。已经过期。4、康师傅鲜虾鱼板面,生产日期:2024年9月24日,保质期180天,共1桶,已经过期。5、誉欣牌精致羊血,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2024年11月5日,保质期180天,共11盒,已经超过保质期 。6、聚堂牌芝麻酱13瓶无厂名、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且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或者小作坊证编号。 7、聚堂牌小磨香油2瓶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且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或者小作坊证编号。 8、程家面刀削面1袋无合格证也没有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许可证编号,经县局领导批准后对过期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予以扣押。报请我局主管领导批准,于2025年7月7日对其立案调查,由王守军主办、陈峰协办,负责处理此案。 现已查明,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五香粉8袋,进价2.5元/袋,销价3元/袋,货值金额24元。2.“草原红太阳”火锅蘸料2袋,进价5元/袋,销价6元,货值金额12元。3.香酥果2袋,进价2元/袋,销价2.5元/袋,货值金额5元。4.康师傅鲜虾鱼板面1桶,进价4.5元/通,销价5元/桶,货值金额5元。5.誉欣牌精致羊血11盒,进价2元/盒,销价2.5/盒。货值金额27.5元。6.聚堂牌芝麻酱13瓶,货值金额78元,进价5.5元/瓶,销价6元/瓶。7.聚堂牌小磨香油2瓶,进价8元/瓶,销价9元/瓶,货值金额18元。8.程家面刀削面1袋,进价5.5元/袋,销价6元/袋,货值金额6元。查获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73.5元。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02元。过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75.5元。至被查获时,库存前述超过保质期的“肖家香料”五香粉、“草原红太阳”火锅蘸料、香酥果、康师傅鲜虾鱼板面、誉欣牌精致羊血和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聚堂牌芝麻酱、聚堂牌小磨香油、程家面刀削面, 因当事人未建立购销货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故按无违法所得计算,无法获取前述8个问题食品的销售数量,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只能根据现场库存8个问题食品的事实,已查清过期食品货值金额73.5元。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102元 。 调查认定的事实:1、当事人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具有合法的资质,正在经营。2、当事人经营的场所面积110平方,经营人员两人分别是李宏俊和王艳平,门市部招牌名称是玉文烟酒副食门市部。3、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4、至本案调查结束,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纠正,其涉嫌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及 当事人经营过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证复印件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证明 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身份,确认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执法人员开具的浚市监强制(2025)2501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各一份,证明 现场采取扣押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经营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问题食品来源的事实。 5、照片一组,用于证明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有关情况; 以上证据均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局予以采信。 案件性质: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案件调查人员认为:1.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准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属于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肖家香料”五香粉,8袋。“草原红太阳”火锅蘸料,2袋。香酥果,共2袋。康师傅鲜虾鱼板面,1桶。誉欣牌精致羊血,11盒。 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聚堂牌芝麻酱(13瓶)和小磨香油(2瓶),程家面刀削面1袋和粉丝1包 。 3.罚款人民币7588.00元
7588.00元
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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