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宏德新材石墨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士臣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300MA18XXPC3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团结委20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鸡税稽一罚(2024)7号
你公司取得三门峡蒙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100164130,发票号码03664436,发票金额689,648.2元,发票税额110,343.72元,价税合计799,992元,货物名称为煤炭,数量666.66吨,2018年6月27日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10,343.72元,在2018年9月属期将该笔进项税额转出。发票通过邮寄方式取得。经对三门峡蒙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鸡西地区联系人顾有为询问得知,鸡西地区业务均是通过顾有为联系,具体供应煤炭、发票开具业务主要由杨建伟负责,现杨建伟已失联。经询问鸡西市宏德新材石墨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于士臣、出纳高微得知,因生产需要,经徐晨皓介绍与顾有为联系煤炭采购业务,合同通过邮寄方式签订,煤炭由三门峡蒙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责运输,运费由三门峡蒙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责。该笔煤炭价税合计799,992元,于2018年6月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300,000元(票号31300051 46351119),剩余款项未付,记在其他应付款科目。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三门峡蒙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邮寄给辛翠兰。根据账务资料显示,此张汇票出票银行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出票日期为2018年3月27日,由通辽市腾龙电熔镁厂于2018年5月付给鸡西市宏德新材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但背书信息中无辽市腾龙电熔镁厂相关信息,通辽市腾龙电熔镁厂出具情况说明,汇票当时未背书交予鸡西市宏德新材石墨制品有限公司;2018年6月由鸡西市宏德新材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付给三门峡蒙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据检查组从绍兴银行上虞支行调取银行承兑背书、贴现记录显示,此张汇票于2018年9月27日到期解付,在背书信息中有鸡西市宏德新材石墨制品有限公司相关印鉴,无三门峡蒙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相关印鉴信息,经检查鸡西市宏德新材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一般存款账户和基本存款账户未发现该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记录。检查组调取顾有为、于士臣个人银行流水,根据目前掌握银行流水未发现资金回流情况。已向你单位下达换开补开发票《税务事项通知书》,你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无法换开补开。该案线索于2021年8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经麻山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支队调查,未发现有证据证实鸡西市宏德新材石墨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犯罪问题,并出具情况说明。综上,你单位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处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合计21,551.38元。
21551.38元
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