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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优享鲜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邵晓明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02MAEKYC818A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三路102号(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6〕4号
2025年9月25日,举报人到当事人店内购买冰鲜黄花鱼,重量0.73kg,销售价71.6元/kg,金额52.26元。店员在称重时并未去皮,包装物重40g。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1中的规定,海(水)产品的称重范围m≤2.5kg,负偏差5g;称重范围2.5kg<m≤10kg,负偏差10g;称重范围10kg<m≤15kg,负偏差15g。举报人购买的冰鲜黄花鱼重量0.73kg,包装物重40g,超过规定负偏差。故认定当事人零售商品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规定负偏差的违法事实,认定违法所得2.86元(0.04×71.6=2.864≈2.86)。 2025年9月17日,当事人从莒县振兴塑料有限公司购进涉案购物袋(小)5000个,价格0.07元/个,金额350元;购物袋(大)4000个,价格0.07元/个,金额280元;海鲜袋1500个,价格0.1元/个,金额150元。2025年9月19日,大庆市优享鲜超市有限公司正式营业。2025年9月25日,举报人到当事人店内购买原味爆米花时,当事人店内用于包装原味爆米花的购物袋未见“食品专用、食品包装”等相关字样内容。故认定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的违法事实。因当事人店内所使用的购物袋并不完全用于包装食用农产品、直接入口的食品,还用于包装预包装食品等,购物袋的销售价0.1元/个。因当事人店内没有销售记录,故用于包装食用农产品、直接入口的食品的购物袋得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违法所得0.1元。
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96元;2、罚款1500元。合计罚没款1502.96元,上缴国库。
1500.00元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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