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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东海水产批发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东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4AWN2P8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通达市场10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94号
经查,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HY-610型电子台秤,经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荆州分院检定,不同单价按键(M1-M6)可人为改变量值、具备作弊功能。当事人使用的电子台秤按照5kg标准砝码称重时,按M1(单价1)键显示5.28kg,按M2(单价2)键显示5.52kg,按M3(单价3)键显示5.78 kg,按M4(单价4)键显示6.04 kg,按M5(单价5)键显示4.86kg,按M6(单价6)键显示4.76kg,按动态键显示5.02kg。当事人自述于一年前从网上购进的,但无法提供购买记录。当事人使用该电子台秤称重计量进行交易结算,由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违法所得和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无法查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使用的作弊秤持续时间长,违法情节恶劣,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诚信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六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从重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涉案电子台秤一台; 2.罚款1900元。
19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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