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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林贵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法院公告 4行政处罚 9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鹿传春注册资本:28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MA6HX15169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猫场镇大水田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06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张**
织金县林贵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10-07
(2025)晋0107民初849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
鹿**,杨**,织金县林贵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3
2025-09-25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织金县林贵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2-11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省安瑞风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织金县林贵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夏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8
(2025)晋0107民初849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
鹿传春;织金县林贵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2
2026-03-17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张**
织金县林贵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3
2025-08-20
(2025)晋0107民初849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
织金县林贵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鹿传春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4
2025-02-08
(2025)黔01民终17号
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黔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邱**
裁判文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织能﹞煤安罚﹝2025﹞26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26-1号
1.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回看煤矿副井绞车房监控绞车运行的视频,2025年4月15日早班9点17分许,副井绞车下放矿车过程中,一名工人从副井一平车场往副井口上行,未执行行车不行人措施;(2)抽查11406运输巷掘进工作面2025年4月14日夜班作业视频,凌晨2点50分至3点0分许,11406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掘进完成后,工人未使用机载临时支护装置,直接进入工作面迎头空顶挂网2张;(3)抽查2025年4月14日中班作业视频,下午17点28分至18点23分许,11406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掘进完成后未执行敲帮问顶,使用的机载临时支护未完全控制巷道顶板,机载支护前边缘距离迎头大于一张锚网宽度(1m),工人挂网完成后,调整机载临时支护控制巷道顶部左半部,机载临时支护装置宽度不够,右半部约2m宽顶板未采用临时支护,直至施工完成永久支护;2.从业人员违反煤矿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11406运输巷作业规程(修编)》规定:“在掘进机作业期间或掘进机接通电源后,严禁在掘进机前方和周围截割臂的回转范围内,以及铲板和刮板机的工作范围内站人”,回看11406运输巷2025年4月14日夜班作业视频,凌晨2时0分至2时3分,11406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在运行过程中,两名工人站在综掘机机尾用铁锹清理综掘机与二运皮带搭接处的浮矸。(2)《11304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规定液压支架初撑力不小于24Mpa,现场检查时,工作面第13#、45#、47#、48#、50#、51#、53#、55#液压支架初撑力分别为10Mpa、18Mpa、10Mpa、9Mpa、12Mpa、20Mpa、5Mpa、12Mpa,未达到作业规程规定的24Mpa;3.2025年4月16日早班在11304运输巷现场检查时,从业人员杨富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瓦斯抽采操作资格证书在井下从事瓦斯流量测定工作。
1.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3条一般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2个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王英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3.鉴于煤矿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第一阶次裁量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62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6-03
2
黔﹝织能﹞煤安罚﹝2025﹞23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23-1号
1.未按规定实施地质预测、预报。11408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设计长度为85m(坡度为30°),现场检查时,该巷道已掘进57m(巷道坡度为43°),未施工地质钻孔查明地质情况;2.副斜井JSDB-25双速多用绞车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超过3层,卷筒边缘高出最外层钢丝绳高度不足钢丝绳直径的2.5倍;3.11408回风联络巷电缆过风门墙体使用套管保护,未密封堵管口;4.煤矿未按《11408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组织作业。11408回风联络巷设计长度为85m,巷道坡度为30°,该巷道K0~K45m段施工坡度为30°,K45m~K53m段施工坡度为25°,K53m~K57m段坡度施工为43°。
1.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鉴于煤矿有1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3.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4.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王英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2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4-27
3
黔﹝织能﹞煤安罚﹝2024﹞155
1.井下消防材料库只配备了2卷水龙带,1把消防铲,1个消防桶和部分灭火器,不满足井下消防材料库设备配置要求;2.行人斜井架空乘人装置速度传感器损坏,不能实时监测架空乘人装置的运行速度。
别1.鉴于系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2.鉴于系煤矿未对1台安全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检测,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的行政处罚。
72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11-20
4
黔﹝织能﹞煤安罚﹝2024﹞100、﹝2024﹞100-1
(1)《114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顶板采用锚杆、锚网、锚索+W钢带联合支护,锚杆规格为φ20mm×L2200的金属螺纹钢,现场检查时实测使用的锚杆规格为φ15mm×L2200的金属螺纹钢;(2)查煤矿视频监控系统,2024年6月30日早班7时30分许煤矿防突矿长曾武明违反了煤矿制定的《“三违”考核实施细则(修订)》要求,违规携带非防爆手机入井。
鉴于煤矿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25项和《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情形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防突副矿长曾武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
38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8-02
5
黔﹝织能﹞煤安罚﹝2024﹞73、﹝2024﹞73-1
1.现场检查时,11402运输巷掘进至K0+30米处遇正断层断距为2.3米,与实际情况不符,未探清K0+25~85m范围内的地质构造;2.从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作业:(1)《11304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采用吊挂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用2根前探梁和六道套环吊挂,2024年5月7日19时至22时掘进期间实际使用1根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2)《11304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帮锚支护滞后迎头距离不得大于2.4m,2024年5月7日19时至22时掘进期间实际右帮空帮距离为6.4m;(3)《11304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刮板机机尾施工2根压柱,2024年5月7日19时至22时掘进期间实际刮板机机尾未施工压柱。
分别1.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52项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鉴于煤矿普通从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违章作业,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25项和《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情形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对矿长陈道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对矿长陈道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6-12
6
黔﹝织能﹞煤安罚﹝2024﹞27号、2024-27-1号、2024-27-2号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煤矿未针对11304运输巷维修工作面施钻过程遇地质构造及煤层瓦斯含量高时钻孔内瓦斯涌出导致瓦斯超限的重大安全风险采取有效管控措施,2024年2月27日零点班11304运输巷维修工作面施工9#检验钻孔,施钻点处于开采范围内埋深最大位置,煤层瓦斯含量增大,钻孔内瓦斯积聚,钻孔施工到49.5m时钻孔不返水、不返渣,煤矿未针对该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有效管控措施,现场作业人员操作钻机洗孔时将钻孔内积聚瓦斯带出造成11304运输巷维修点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1.21%,报警时长6秒;2.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矿长陈道军未组织对11304运输巷维修工作面施钻过程遇地质构造及煤层瓦斯含量高时钻孔内瓦斯涌出导致瓦斯超限的重大安全风险采取有效管控措施,2024年2月27日零点班1304运输巷维修工作面施工9#检验钻孔,施钻点处于开采范围内埋深最大位置,煤层瓦斯含量增大,钻孔内瓦斯积聚,钻孔施工到49.5m时钻孔不返水、不返渣,陈道军未针对该异常情况组织分析并采取相应有效管控措施,现场作业人员操作钻机洗孔时将钻孔内积聚瓦斯带出造成11304运输巷维修点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1.21%,报警时长6秒;3.11304回风巷维修工作面一部双速绞车和一部慢速绞车、11601综采工作面回风巷第一部双速绞车提升钢丝绳没有做到每天检查1次,现场查阅钢丝绳检查记录,最后一次检查日期分别为2024年2月21日、2月19日、2月19日;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11304回风巷维修工作面第一部刮板输送机头机械外露的传动部分,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2)11601综采工作面运输巷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头约12m段未设急停拉线;(3)11304回风巷维修工作面第一部双速绞车卷筒上未按规定缠留3圈绳以上,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现场检查时,卷筒上缠留绳不足3圈;(4)11304运输巷维修工作面调度绞车开关(型号:QJ216-120N)的金属外壳没有保护接地;(5)未按规定设置风筒传感器,11304运输巷维修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传感器安设位置距离风筒出风口90m,未设置在风筒末端;(6)114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和主斜井第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自动洒水装置失效;(7)主斜井第一部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机尾和第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机头均未设防护栏;5.煤矿总工程师赖元和入井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6.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11304运输巷维修工作面第38节风筒处施工9#检验钻孔,顶板采用锚杆、锚网支护形式,顶板破碎、离层,存在网兜,局部锚网支护失效;(2)主斜井底平巷风门联锁失效;7.2024年2月20日零点班带班矿领导机电副总工程师陈继兵升井后,未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1.鉴于煤矿未建立该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未对该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和管控,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80,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矿长陈道军有1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矿长陈道军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煤矿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4.鉴于煤矿有3台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46,000.00)的行政处罚;5.鉴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对总工程师赖元和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的行政处罚;6.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条款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的行政处罚;7.依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五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对矿长杨道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234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3-26
7
2024-A-219
2023年12月18日至19日,织金县能源局对织金县林贵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营合乡林贵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1304运输巷维修工作面T2甲烷传感器(编号 2008006,出厂日期 2020年8月,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0日)入井使用前,未在地面试运行24h~48h便直接入井安装使用,2023年12月18日04时40分17秒至04时40分29秒,该甲烷传感器因故障发生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16.49%,报警时长12秒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的行政处罚。
13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1-15
8
2023-140、2023-140-1
违反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煤矿编制的《1101运输石门扩刷安全技术措施》要求1101运输石门维修工作面使用规格为“φ20×2000mm ”的螺纹钢锚杆进行支护,现场检查发现工作面14根螺纹钢锚杆规格仅为φ20×1000mm。
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裁量后按一般处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对安全副矿长任中华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2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08-29
9
2023-132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矿井主要通风机、抽采瓦斯泵供电线路未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现场检查发现主要通风机、抽采瓦斯泵共用变电所同一母线馈出的供电线路;(2)井下中央变电所的引出的馈电线上不具有漏电保护功能;2.煤矿未定期对地面瓦斯抽采泵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2023年6月30日2点03分、7月14日01点32、7月24日1时52分地面瓦斯抽采泵变频器故障顶跳101高压开关柜,导致主要通风机停电停风;3.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通防副总工程师王作修已于2023年7月20日离职,煤矿未重新配备通防副总工程师;(2)煤矿未按照《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要求配备不少于2名的通风、防突、抽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检查时通风技术员仅有1名,无防突、抽采技术人员;4.矿井地面高压电工作业人员赵永军、彭位超未取得高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分别1.鉴于有 3 台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仅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煤矿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不符合要求比法定要求少 3 人以上,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按第三阶次裁量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的行政处罚;4.鉴于仅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按第一阶次裁量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合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整(¥155,000.00)的行政处罚。
15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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