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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林贵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法院公告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鹿传春注册资本:28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MA6HX15169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猫场镇大水田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8
(2026)云0425民初4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嵘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尤**,织金县林贵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霖贵煤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易门县人民法院
2
2026-05-06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张**
织金县林贵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3
2026-04-23
(2026)云0425民初452号
云南嵘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尤**,织金县林贵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霖贵煤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易门县人民法院
4
2025-10-07
(2025)晋0107民初849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
鹿**,杨**,织金县林贵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5
2025-09-25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织金县林贵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2-11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省安瑞风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织金县林贵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夏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23
(2026)云0425民初4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嵘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织金县林贵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易门县人民法院
2
2026-03-18
(2025)晋0107民初849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
鹿传春;织金县林贵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3
2026-03-17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张**
织金县林贵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4
2025-08-20
(2025)晋0107民初849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
织金县林贵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鹿传春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织能﹞煤安罚﹝2025﹞26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26-1号
1.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回看煤矿副井绞车房监控绞车运行的视频,2025年4月15日早班9点17分许,副井绞车下放矿车过程中,一名工人从副井一平车场往副井口上行,未执行行车不行人措施;(2)抽查11406运输巷掘进工作面2025年4月14日夜班作业视频,凌晨2点50分至3点0分许,11406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掘进完成后,工人未使用机载临时支护装置,直接进入工作面迎头空顶挂网2张;(3)抽查2025年4月14日中班作业视频,下午17点28分至18点23分许,11406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掘进完成后未执行敲帮问顶,使用的机载临时支护未完全控制巷道顶板,机载支护前边缘距离迎头大于一张锚网宽度(1m),工人挂网完成后,调整机载临时支护控制巷道顶部左半部,机载临时支护装置宽度不够,右半部约2m宽顶板未采用临时支护,直至施工完成永久支护;2.从业人员违反煤矿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11406运输巷作业规程(修编)》规定:“在掘进机作业期间或掘进机接通电源后,严禁在掘进机前方和周围截割臂的回转范围内,以及铲板和刮板机的工作范围内站人”,回看11406运输巷2025年4月14日夜班作业视频,凌晨2时0分至2时3分,11406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在运行过程中,两名工人站在综掘机机尾用铁锹清理综掘机与二运皮带搭接处的浮矸。(2)《11304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规定液压支架初撑力不小于24Mpa,现场检查时,工作面第13#、45#、47#、48#、50#、51#、53#、55#液压支架初撑力分别为10Mpa、18Mpa、10Mpa、9Mpa、12Mpa、20Mpa、5Mpa、12Mpa,未达到作业规程规定的24Mpa;3.2025年4月16日早班在11304运输巷现场检查时,从业人员杨富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瓦斯抽采操作资格证书在井下从事瓦斯流量测定工作。
1.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3条一般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2个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王英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3.鉴于煤矿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第一阶次裁量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62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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