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市东市经济示范区国发成兰朝族咸菜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成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1MA15LBYP9D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汇龙广场B座一层吉林鲜活农产品流通中心2区B12GT-95.96.9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3〕0304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9日从吉林市龙潭区财旺农副产品加工厂购进杏黄疙瘩(批次2023-05-28,规格13斤/箱)50箱,共计650斤,进价为29元/箱(即2.23元/斤),售价为3元/斤,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售出44箱,剩余6箱已被办案机构于2023年6月30日依法查封。经计算,货值金额为1950元。当事人于2023年5月5日从光复路永旺食品商行购进榨菜(批次2023-2-4,规格9斤/箱)50箱,共计450斤,进价为20元/箱(即2.22元/斤),售价为4元/斤,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全部售出,无库存。经计算,货值金额为1800元。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份自行生产加工了10斤糖蒜,成本价为4元/斤,销售价格为6元/斤,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全部售出,无库存。经计算,货值金额为60元,违法所得为60元。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份自行生产加工了8斤地环,成本价为9元/斤,销售价格为11元/斤,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全部售出,无库存。经计算,货值金额为88元,违法所得为88元。当事人接到上述四个涉案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后,对涉案四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召回的涉案四批次产品数量为0。经计算,上述四个涉案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3898元;涉案批次地环和糖蒜的违法所得共计为148元。当事人进货时向涉案批次产品供应商索要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凭证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如实记录进货查验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表示涉案批次榨菜抽样单上显示“进货日期2023年6月7日”;涉案批次地环抽样单上显示“进货日期2023-5-23,供货商光复路永旺食品商行,抽样基数5kg”涉案批次糖蒜抽样单上显示“进货日期2023-4-27,供货商天津市春林蔬菜腌制有限公司,抽样基数5kg”等情况,实际是因为抽检当天店员不了解情况,货架上销售的散装食品也没贴标签,所以填错了,实际涉案批次榨菜确实是2023年5月5日购进的,涉案批次糖蒜和地环也确实是当事人自己生产加工的,自己生产加工所有的原辅料已无剩余,且找不到生产记录,提供不出具体生产日期。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条件。
2023年06月30日,办案机构接到案件线索,该线索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杏黄疙瘩、榨菜 、地环、糖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当事人涉嫌从事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本局于2023年7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四个涉案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3898元,涉案批次地环和糖蒜的违法所得共计为148元。当事人进货时向涉案批次产品供应商索要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凭证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如实记录进货查验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八条,《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经营未按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鉴于其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索要了进货随附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提供了上述二个涉案批次产品的进货记录及凭证。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要求,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的义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九节第237条违法程度较轻情形、第303条违法程度较轻情形、第305条违法程度较轻情形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8元;3.没收不合格杏黄疙瘩6箱;4.罚款4000元。2023年9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市市监食罚告〔2023〕03009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4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