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彭军森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军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7MA606GX20D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经纬大道1303号附4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18
(2021)渝0111民初36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彭军森食品经营部
x**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2
2021-10-18
(2021)渝0111民初36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彭军森食品经营部
代*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3
2021-06-22
(2021)渝0111民初36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彭军森食品经营部
代*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6-22
(2021)渝0111民初36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彭军森食品经营部
代*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1
2021-10-21
(2021)渝0111民初365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彭军森食品经营部与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九龙坡市监处字(2023)517号
2023年5月2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纯芝麻油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35000005662317 30ZX。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3500000566231730ZX)和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HN2023 0521488),上面显示:“经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因被抽检批次纯芝麻油已销售完毕,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为进一步查明案情,2023年6月27日经分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指定熊正宇、方欢为办案人员。
经对当事人的进一步调查和询问,同时获取了当事人涉案的相关证据,本案现于2023年8月24日调查终结。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要求承办人员回避的申请。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纯芝麻油是2022年11月疫情的时候有个销售人员放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让其销售的,并称让其销售出去后再支付货款。因为当时疫情期间不好进货,当事人便同意收下了,被抽检同批次纯芝麻油销售人员一共放了5瓶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人员当时放了一张名片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但是因为时间久远,当事人找不到销售人员的名片了,现在已经无法联系上该名销售人员了。购进上述纯芝麻油时,当事人并没有查验供货商的销售资质,也没有支付货款,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支付凭证。
当事人购进上述纯芝麻油后,在疫情期间销售出去过1瓶,抽检时还剩有4瓶,剩余的这4瓶纯芝麻油全都销售给抽检人员了,销售价格是25元/瓶,之前销售的1瓶因为时间太久了没有记录了。因抽检时当事人已有销售行为,根据抽检单显示不合格批次纯芝麻油共计5瓶,该批次纯芝麻油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为25元/瓶,销售总金额共计125元。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相关证据,对当事人陈述内容,我局予以采信,上述食品的销售价格,有《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SBJ23500000566 231730ZX)为证,根据据涉案食品的购进数量、价格和销售数量、价格,认定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为125元,违法经营额为125元。?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5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