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橙乐多鲜果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5MADCDWRNX7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园街道金朱路1号金阳新世界碧潭园2B-3号楼1层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观市监处罚[2025]411号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25年7月17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10日在“花溪区云彩果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进购“荔枝”(进价4.3元/斤,售价是7.5元/斤)28斤置于店中销售,后经“贵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至案发时,涉案食品共计销售21.324斤,其中共计购进28斤,来货损耗3.84斤,过期损耗2.82斤,货值金额159.93元,违法所得159.9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及的事实;
2、2025年7月28日对当事人吴鼎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经营不合格“荔枝”的售价及销量、库存等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及其主体资格事实;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5、检测报告(C4F612003C4F6034673)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荔枝”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花溪区云彩果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荔枝”的进货时间、进价、进货数量等事实;
8、当事人提供“花溪区云彩果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的营业资质及食用经营快速检测合格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制度记录的事实;
9、当事人提交召回公告图片及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召回且经营困难无法承担高昂罚款的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