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自国鲜面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自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6F5EGQ1E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八步街道碧星路2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罚[2023]21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8日,向织金金熊猫食品经营部进购五洲福鲜面王面粉80包,规格为50斤/包,单价为96元/包,食用碱1包,规格为100斤/包,单价为180元/包。并于2023年6月12日,向织金县发致康养殖场进购鸡蛋3件,360个/件,单价为230元/件。2023年6月12日,当事人将50斤面粉、30个鸡蛋、2两食用碱及一定量水全部放入和面机内,和好面后放入压面机压成皮,再用切面机切好,最后放在杆子上自然烘干,形成50斤成品鸡蛋面。2023年6月15日,当事人将该批次最后30斤鸡蛋面以4元/斤的价格,全部销售给织金县小高干货店,其余鸡蛋面也以4元/斤的价格零售给其他消费者。2023年8月16日,当事人在知晓其生产的鸡蛋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立即对该批次鸡蛋面进行了产品召回,但未有消费者进行退回。且当事人立即将其生产的鸡蛋面送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重新检验,拿到了合格的检验报告。本案货值金额为200元,生产所用金额为115.53元,违法所得为84.4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检查时已无该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
3.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登记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原料的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2份,证明当事人进货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2份,证明供货商的情况。
7.当事人提供小作坊生产记录1份,证明该批食品生产的情况。
8.当事人产品召回公告及召回台账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张贴召回公告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进行召回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事实。
11.4.检验报告(№:GNUATC-T20230305)1份,证明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对织金县小高干货店经营的鸡蛋面进行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罚款0.5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10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