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东五里徐氏粮油加工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元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DFK5H3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穴市梅川镇五里坡村九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3〕395号
2023年5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抽查检验工作中,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菜籽油进行抽样,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2716―2018)的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NO:JSP2023CJ08852)。其中检测项目:酸价(KOH),mg/g,标准指标≦3,实测值4.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提升机未清洗干净,导致酸价过量。已核实:2023年4月20日批次的上述菜籽400斤加工生产成品油120斤,加工费45元/100斤,售价10元/斤,已经全部销售或者交换(100斤菜籽换30斤成品油)。2023年6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经核算,当事人销售上述酸价超标的菜籽油的货值金额为120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核实销售酸价超标的菜籽油的数量,导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在案件调查中,鉴于当事人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再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