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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本金印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巧勇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682314558859R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3
承揽合同纠纷
四川本金印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滋健食品有限公司,杨*
什邡市人民法院
2
2024-11-12
(2024)川0682民初29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本金印务有限公司
胡**
什邡市人民法院
3
2024-11-12
(2024)川0682民初29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本金印务有限公司
黄**,宜宾勋博商贸有限公司,胡**
什邡市人民法院
4
2024-08-26
(2024)川0682民初225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四川本金印务有限公司
肖**,刘*
什邡市人民法院
5
2024-06-04
(2024)川0682民初1439号
劳动争议
刘*
四川本金印务有限公司
什邡市人民法院
6
2024-06-04
(2024)川0682民初1437号
劳动争议
肖**
四川本金印务有限公司
什邡市人民法院
7
2022-09-28
(2022)川0682民初1640号
合同纠纷
四川本金印务有限公司
重庆涞鸿视频有限公司
什邡市人民法院
8
2022-06-01
(2022)川0107民初8673号
定作合同纠纷
四川本金印务有限公司
乐巢食品(成都)有限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9
2022-04-15
(2022)川0682民初8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本金印务有限公司
重庆博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什邡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04
承揽合同纠纷
四川本金印务有限公司
杨敏;四川省滋健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什邡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25
2025-01-21
(2025)川0682民初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02
2022-10-20
(2022)川0682民初2017号之一
定作合同纠纷
四川本金印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通霸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3-25
2022-02-22
(2022)川0682民初31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本金印务有限公司、重庆涞鸿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什市监罚字﹝2024﹞0391号
当事人与刘福平于2023年4月1日签订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刘福平租赁位于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四川本金印务有限公司内的车间(即11#号车间)和车间内的闲置印刷设备,用于经营印刷包装袋业务,期间刘福平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资质。刘福平在承接印刷业务需要签订合同时,借用当事人的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客户签合同,借用当事人的对公账户接收业务收入。另查明,当事人与刘福平签订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租金为80000元/年,采取每季度对账的方式,从当事人对公账户中属于刘福平的业务进账收入里扣除租金,对账时间从2023年4月开始截止2024年12月6日,当事人已收取刘福平租金112415.8元,除租金外,未额外收取其他费用。当事人明知刘福平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故违法所得为当事人全部收入,总计112415.8元;当事人出借营业执照未收取费用,故无违法所得。
一、没收违法所得112415.8元;二、罚款54000元。
54000.00元
什邡市市场监督局
2024-12-30
2
德什市监处〔2025〕51068225000009号
出借营业执照;明知他人从事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11.24158万元,罚款5.4000万元
54000.00元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0
3
什市监罚字﹝2024﹞028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5日在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成立,办理《营业执照》,2022年2月21日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川)XK-16-204-01085,有效期至:2027年2月20日,许可产品名称:食品相关产品。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5月6日生产复合包装袋(吸嘴包装袋)2000条,其产品的合格证标注的内容是品名:复合包装袋(吸嘴包装袋);材质:PET/PE;执行标准:T/BZ1331-2020;生产许可证号:(川)XK16-204-01085;生产企业:四川本金印务有限公司;地址: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出品企业:四川靓印堂餐具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外西街179号-181号;电话:028-85539188;产品等级:合格;生产日期:2024年5月16日;检验员:10;质保期:3年;“食品接触用”。上述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未标注有生产许可证标志和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6日将上述复合包装袋(吸嘴包装袋)销售至四川靓印堂餐具有限公司。销售数量2000条,销售单价0.15元/条,销售金额共计300元。因当事人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5月5日期间生产的复合包装袋(吸嘴包装袋)已销售,无法进行核实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是否标注有生产许可证标志和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所以货值金额应认定为300元,违法所得应认定为300元。另查明:当事人因生产销售在包装、说明书上未标注有生产许可证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什市监责改〔2024〕LS21号),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4月19日前改正。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什邡市市场监督局
2024-10-29
4
德什市监处〔2024〕5106822400026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5日在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成立,办理《营业执照》,2022年2月21日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川)XK-16-204-01085,有效期至:2027年2月20日,许可产品名称:食品相关产品。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4年5月6日生产复合包装袋(吸嘴包装袋)2000条,其产品的合格证标注的内容是品名:复合包装袋(吸嘴包装袋);材质:PET/PE;执行标准:T/BZ1331-2020;生产许可证号:(川)XK16-204-01085;生产企业:四川本金印务有限公司;地址: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出品企业:四川靓印堂餐具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外西街179号-181号;电话:028-85539188;产品等级:合格;生产日期:2024年5月16日;检验员:10;质保期:3年;“食品接触用”。上述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未标注有生产许可证标志和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6日将上述复合包装袋(吸嘴包装袋)销售至四川靓印堂餐具有限公司。销售数量2000条,销售单价0.15元/条,销售金额共计300元。因当事人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5月5日期间生产的复合包装袋(吸嘴包装袋)已销售,无法进行核实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是否标注有生产许可证标志和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所以货值金额应认定为300元,违法所得应认定为300元。
没收违法所得0.0300万元,罚款1.5000万元
15000.00元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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