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康益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钱锋锐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290MA6JBK6G9N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红桥东路33号六盘水鑫钢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场地内1号楼2楼-6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六盘水卫医罚﹝2024﹞11号
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常某某独立对患者罗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进行心电图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之规定;2、未及时完成患者王某某入院记录、首次病程、查房记录、DR检查报告单、入院病情评估表、住院患者病情再评估表,并由医师签字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八条第一款“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第十七条第二款“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时间,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之规定。
违法事实1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之规定,因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该单位积极配合整改,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该单位从轻处罚,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2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之规定,因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该单位积极配合整改,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该单位从轻处罚,作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最终对该单位作出合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36000.00元
六盘水市卫生健康局
2024-12-30
2
水卫医罚﹝2024﹞06号
六盘水康益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病历未按照规定填写案
六盘水康益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病历未按照规定填写案
55000.00元
六盘水市水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4-06-11
3
六盘水高新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7号
2024年2月1日,我大队监督员崔娴、程靖对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红桥东路33号六盘水鑫钢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场地内1号楼2楼-6楼的六盘水康益精神病医院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六盘水康益精神病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MA6JBK6G9N,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红桥东路33号六盘水鑫钢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场地内1号楼2楼-6楼,法定代表人:钱锋锐)存在: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法实现报警联动功能;2.裸露在外的室内消火栓管道因天气原因被冻结破裂,导致室内消火栓无水,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六盘水康益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4500.00元
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2-11
4
六盘水卫医罚﹝2023﹞04号
违法事实1:使用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常国荣、彭静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之规定;违法事实2:未及时准确完成患者鲁国荣入院记录、首次病程、查房记录、长期医嘱单、心电图、知情同意书等病历资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第十七条第二款“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时间,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之规定。
违法事实1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于2022年5月1日新修订实施,《六盘水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裁量基准(试行)》暂无相关裁量标准),该单位管理混乱,安排非卫生技术人员在病房单独值夜班,造成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情况严重,建议给予该机构从中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2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之规定,参照《六盘水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第十九条第一项“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之规定,2022年8月4日对该单位的现场检查发现病历资料未及时完成的问题,在本次检查时该单位仍未改正,建议在自由裁量范围内给予该机构从重处罚,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最终对六盘水康益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作出合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80000.00元
六盘水市卫生健康局
2023-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