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田县加依乡喀尔吐干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福群 | 注册资本:117.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26748698381A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加依乡国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税稽罚(2024)19号
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2021年 1.检查人员通过分析你加油站站长刘建兵个人于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尾号为6012)交易明细,发现站长刘建兵在于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的银行卡(尾号为6012)存在大量10元-2000元区间的收款记录。经核查,2021年1月25日至6月5日期间站长刘建兵通过该银行卡(尾号为6012)收款码收取油款合计5561928.97元(含税),应确认加油站销售收入。 2.检查人员通过2021年8月和9月记账凭证发现,你加油站2021年应收账款114623.66元(含税),应确认加油站销售收入。 3.检查人员通过分析你加油站对公账户(尾号为2518)交易明细,发现喀尔吐干加油站对公账户收款油款合计2502146.56元(含税)。 4.检查人员通过检查2021记帐凭证发现,你加油站存在销售油款现金收入1321291.28(含税)。 综上,你加油站2021年应确认收入9499990.47元(含税),应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8407071.21元(不含税),已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4430145.13元,少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3976926.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其他违法
261085.23元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11-05
2
(于田县)应急罚(2023)10号
主要负责人未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证据一、(于)应急现记〔2023〕101 号;证据二、(于)应急责改〔2023〕106 号;证据三、现场图片 2 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于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3-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