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口腔医院集团象山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泾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5MA2J7A169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东路109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30
人事争议
邵**
宁波口腔医院集团象山医院有限公司,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
象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浙象卫放罚﹝2024﹞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象卫放罚〔2024〕13号 案件名称:宁波口腔医院集团象山医院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宁波口腔医院集团象山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郭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三名员工褚某某、王某某、史某某曾对投诉人开展过拍片服务,王某某为执业助理医师,史某某为护士,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A、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上述三名劳动者从事拍片作业;B、未组织上述三名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C、未对上述三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当事人的A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B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C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另外,褚某某为非卫生技术人员对投诉人开展拍片的行为,当事人同时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择重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象山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1月18日
对宁波口腔医院集团象山医院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60000元;
60000.00元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4-11-18
2
浙象卫医罚〔2023〕25号
非卫生技术人员[_____](姓名)等[_____](数量)人正在从事[_____]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对宁波口腔医院象山分院予以如下处罚:
警告;
罚款金额:20000元;
20000.00元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3-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