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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河西三州武威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蔺世经注册资本:10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6022254009888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环路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2-05
(2021)甘06民终272号
劳动争议
贾**
甘肃河西三州武威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10
2020-12-18
(2020)甘0602民初7642号
劳动争议
贾*、甘肃河西三州武威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0-14
2019-10-15
(2019)甘0602民初10664号
股权转让纠纷
陈*、蔺*等甘肃河西三州武威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11-20
2020-07-13
(2020)甘0602民初6129号
劳动争议
贾*与甘肃省河西三州武威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10-25
2017-07-24
(2017)甘0602民初395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河西三州武威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威市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税稽罚﹝2026﹞14号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1.税收违法事实(1)少计收入方面:经检查,2022年四季度你单位取得武威裕弘裕商贸有限公司租金收入5000元(含税),未开具发票,也未进行申报,少计收入5000元(含税);你单位2021年11月22日与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租赁西环路7号商业楼1层,年租金650000元,你单位分别于2021年11月和2022年11月开具发票1300000.00元并申报,2023年12月该不动产被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给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2月租金108333.33元(含税)未计入收入;2023年12月你单位销售东大街101号1幢1层商业2-1号商铺,取得销售收入2323200元(含税),申报开票收入638120元(含税),少申报1685080元(含税);2023年12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3〕甘0602执5545号之四),将你单位凉州区西环路7号不动产以26765518.37元(含税)的价值抵债给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未确认收入;2024年8月你单位销售东大街101号1幢3层1号、东大街101号1幢4层1号商铺,销售价为2800000元(含税),申报开票收入1800000元(含税),少申报1000000元(含税)。(2)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方面:你单位2022年6月1日与甘肃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签订的《武威工业园区天马大道18号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为1300000元(逐年递增5%),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但你单位2022年-2024年均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你单位2022年4月7日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东大街101号1幢3层1号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为155000元,支付时间为每年4月付清全年租金,你单位分别于2022年三季度、2023年二季度和2024年4月开票申报,2022年存在迟计收入问题;你单位与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签订的《武南镇三马路工商所楼下商业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为160000元,支付时间为每年9月付清全年租金,你单位分别于2022年四季度、2024年4月和2024年11月开票并申报,2022年-2024年均存在迟计收入问题;你单位与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签订的《复兴路花园山庄北8栋商业1层8号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为240000元,支付时间为每年9月付清全年租金,你单位分别于2022年四季度、2024年4月和2024年11月开票并申报,2022年-2024年均存在迟计收入问题。综上,你单位2022年应确认租金收入4555000.00元(含税),不动产销售收入1332240.00元(含税),合计不含税收入5606895.24元;2023年应确认租金收入3823333.33元(含税),不动产销售收入30088718.37元(含税),合计不含税收入32297192.10元;2024年应确认租金收入2744083.00元(含税),不动产销售收入2800000.00元(含税),热力费收入97628.22元(含税),合计不含税收入5369646.22元。经计算,你单位2023年少缴增值税1318861.0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0453.61元,少缴教育费附加38765.83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5843.89元;2024年少缴增值税115869.0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110.83元,少缴教育费附加3476.07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317.38元。经计算,你单位2022年迟缴增值税69047.62元,少缴滞纳金11069.76元;迟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416.66元,少缴滞纳金387.44元。2023年迟缴增值税101326.20元,少缴滞纳金19538.47元;迟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517.82元,少缴滞纳金1263.70元。2.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二款:“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四条第二款:“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第一条:“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9)《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10)《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11)《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资料2: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2022-2024年不动产使用情况统计表、2022-2024年销售不动产明细表、不动产租售收入确认明细表、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表、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计算表、迟缴增值税及城建税滞纳金计算表、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房屋销售合同(复印件)、法院执行裁定书(复印件)、购房款收据(扫描件/复印件)、询问笔录(王鹏武、吴正天、蔺世经)、甘肃金控武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收付款凭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发票开具明细表等。(二)土地增值税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1.税收违法事实经检查,你单位2022年至2024年共销售(或抵债)不动产5处,分别是2022年1月销售西大街163号1号楼1层商业1号,销售价款1332240.00元(含税);2023年11月销售天马大道18号5幢1层工业1号,销售价款1000000.00元(含税);2023年12月销售东大街101号1幢1层商业2-1号,销售价款2323200.00元(含税);2023年12月用凉州区西环路7号7层商业楼抵债,抵债金额26765518.37元(含税);2024年8月销售东大街101号1幢3层、4层,销售价款2800000.00元(含税)。以上不动产销售行为均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检查人员于2025年9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武市税稽通〔2025〕27号),要求你单位提供交易涉及房产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相关凭据,2026年7月27日你单位书面提供情况说明,表示无法提供。鉴于上述不动产建造年限较长,你单位无法提供扣除项目相应的合法凭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之规定,对上述房产的土地增值税应依法实行核定征收。比照《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8年10号)第三条“……按以下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3、其他类型房
对你单位少缴的各项税款7815047.53元(其中增值税1434730.0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8564.44元、印花税16888.25元、土地增值税2933225.01元,企业所得税3331639.79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907523.77元。
3907523.77元
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9-21
2
凉城管罚决字﹝2026﹞1号
甘肃河西三州武威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甘肃河西三州武威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层营业楼项目(原武威地区医药公司营业楼项目)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甘肃河西三州武威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甘肃河西三州武威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层营业楼项目(原武威地区医药公司营业楼项目)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给予该项目工程造价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的2%罚款的行政处罚,即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8000.00元
凉州区城市管理局
2026-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