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舜皇山天然矿泉水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俊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1122MA4LK6JXX1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东安县舜皇山国家森林公园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案处字[2024]250号
2024年5月7日,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舜皇山天然矿泉水(16.9升/桶、生产日期2024年5月6日)进行随机抽样检验。2024年6月5日经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判定: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8538-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6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领取核查处置任务后,依法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443112256880994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检验报告(NO:24FJ09948)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的权利及期限。自送达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当事人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收到异议申请后,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9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不予受理通知决定,并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不合格舜皇山天然矿泉水于2024年5月6日生产,共生产300桶,销售价为3元/桶。上述不合格舜皇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货值金额共900元,至本局检查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9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2、罚款人民币52000元。
52000.00元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5
2
东市监案处字【2024】21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23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期间因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整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行为,累计三次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责令停产停业
0.00元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4
3
东市监案处字【2024】6号
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2023年11月1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食品监督抽检中,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送至东安县舜皇山天然矿泉水销售部销售的舜皇山天然矿泉水(商标:舜皇山;规格:16.9L/桶;生产日期:2023-10-31;抽样基数:100桶;抽样数量:7桶)进行了抽样送检。2023年11月20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该批次舜皇山天然矿泉水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经抽样检验,界限指标-偏硅酸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签标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检验报告(N0:2023-01-J780127)。
本局执法人员领取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中的处置任务,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1月21日将此《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此《检验报告》(N0:2023-01-J780127)的检验结论存在异议,于2023年11月30日提出复检申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8日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东市监责通字[2023](1-3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按规定召回上市销售的该批次舜皇山天然矿泉水。之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通过调查,本案已调查终结。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罚款人民币12000元;
12000.00元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0
4
东市监案处字【2023】351号
2023年8月2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舜皇山饮用天然矿泉水(500ml/瓶、生产日期2023年8月1日)、舜皇山天然矿泉水(16.9升/桶、生产日期2023年8月2日)进行随机抽样检验。其中,舜皇山饮用天然矿泉水于2023年8月30日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8538-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舜皇山天然矿泉水于2023年9月1日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8538-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9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领取核查处置任务,2023年9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GZJ23430000004450556、SBJ2343000000443700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检验报告(NO:A2023-01-J774729、NO:A2023-03-J303435)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的权利及期限。自送达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对检验结论也未提出异议。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不合格舜皇山天然矿泉水于2023年8月2日生产,共生产500桶,成本价为2.2元/桶,销售价为3元/桶;不合格舜皇山饮用天然矿泉水于2023年8月1日生产,共生产410件,成本价18元/件,销售价20元/件。上述不合格舜皇山天然矿泉水、舜皇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货值金额共9700元,至本局检查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1220元。
1、没收违法所得1220元;
2、罚款人民币6000元。
6000.00元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2
5
东市监案处字【2023】76号
2022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安县舜皇山天然矿泉水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东市监责通字【2022】S-97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罚款人民币6000元
6000.00元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