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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老陈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忠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822MA2DH81N1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大桥头乡浮河村17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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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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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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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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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常市监处罚〔2023〕91号
当事人常山县老陈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于2019年8月19日经核准登记,在常山县大桥头乡浮河村**号从事食品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日用百货销售等经营活动。2023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销售区域货架上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咸干花生6袋、虾仔面(原味)3袋、老蛋糕(原味)1袋、土豆花生(酱爆牛排味)1袋、麻辣开心豆(油炸类炒货)1袋。因当事人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我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扣押。现已查明: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当事人从位于常山县天马街道天马路**号的常山县饶*杰食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许可证编号:***)购进的,其中咸干花生是2022年12月23日购进,购进20袋,购进价格是2.8元/袋;虾仔面(原味)是2022年8月31日购进,购进40袋,购进价格3.5元/袋;老蛋糕(原味)是2022年12月25日购进,购进24袋,购进价格4.2元/袋;土豆花生(酱爆牛排味)是2022年12月3日购进,购进30袋,购进价格2.8元/袋;麻辣开心豆是2022年11月8日购进,购进40袋,购进价格3.5元/袋。截至案发时止,咸干花生售出14袋,售出价格是15元/袋,获利170.8元;虾仔面(原味)售出37袋,售出价格10元/袋,获利240.5元;老蛋糕(原味)售出29袋,售出价格15元/袋,获利248.4元;土豆花生(酱爆牛排味)售出29袋,售出价格10元/袋,获利208.8元;麻辣开心豆售出39袋,售出价格12元/袋,获利331.5元;以上共获利1200元。因当事人未制作食品销售台账,当事人已经销售出去的上述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已无法查实,因此本局于2023年7月6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过期食品销售货值157元认定为本案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向办案人员提供涉案食品进货票据以及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案发后能够主动认识到违法行为,配合落实整改。当事人行为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规定的情形。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局认为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之规定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咸干花生6袋、虾仔面(原味)3袋、老蛋糕(原味)1袋、土豆花生(酱爆牛排味)1袋、麻辣开心豆(油炸类炒货)1袋。二、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上缴国库。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入建设银行常山县支行(账号:***;账户名:***),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000.00元
常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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