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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盛达燃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海峰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3MAD790QCX6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岩瑞镇田坂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玉市监处罚〔2025〕537号
经调查认定,玉山县盛达燃气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未建立完整的充装前后检查及残液处理记录,228928条系统记录显示气瓶残液≥0.45kg未抽残,仅以重量阈值或经验抽残,残液委托有资质检测站处理但未建立完整记录,部分记录已遗失且经协查核实属虚构事实。 2、明码标价不规范。YSP118、YSP12、YSP23.5三种规格液化气未张贴价签,YSP118按协商价充装,YSP12、YSP23.5按YSP35.5单价折算收费,未依法公示。 3、充装量计量不准确,多收少计。我局委托上饶市中和德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公司充装记录表》《充装销售表》《广东钧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气讯通充装记录》等材料,对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10月20日期间的充装数据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核心计算标准为短斤少两数量=设置重量-实际净重、短斤少两金额=少充数量×(订单总金额÷设置重量),并据此核减多充气数量;审计关键结果显示,该期间总充装记录共323224条,其中13、14千克混合充装记录258806条,占总充装记录的80.07%,累计少充气194251.15千克,违法所得共计1478372.85元(14千克模式少充194134.05千克,违法所得1477390.93元),从少充量分布来看,0-0.5千克记录40826条,0.5-5千克记录207697条,≥5千克记录126条。 经查,通过对关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核实了违法行为的过程与主观认知。对实际负责人陈国栋(2025年11月3日、11月17日询问)的调查显示,其首次询问虚假陈述,第二次承认口头要求操作员默认采用混合充装模式(无书面流程),知晓该模式不设残液扣除阈值会导致充装量不足,2025年9月5日起改用净重充装模式;承认未规范开展残液抽取工作,未实现全覆盖。残液(不含因检测钢瓶或钢瓶报废产生的残液)以每年2000元的费用委托上饶市康顺钢瓶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回收处理,未建立完整残液处理记录(部分已遗失),且经协查核实残液处理记录属虚构事实;2024年12月已发现充装量不足问题但未整改,辩称0.5kg内属操作失误、1kg以上为补气记录,无合法依据及有效佐证;认可充装量不足时仍按全额收费,曾向送气工支付费用拟返还消费者,但无法确认实际返还情况;知晓明码标价要求,但未对YSP118、YSP12、YSP23.5三种规格张贴价签,此三类型号钢瓶液化气非定量充装。对充装操作员叶美凤(2025年11月21日询问)的调查确认,按规范检查钢瓶后充装,充装前称重≥17.5kg时抽残,不清楚具体充装模式,仅按流程操作,企业未明确混合充装操作要求,参与过相关培训但细节记不清,企业有书面制度或操作手册。 经核查,广东钧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于2024年2月26日与广州钧衡签订气讯通购买使用协议,同年11月20日当事人第1次开始使用公司提供的气讯通系统至今。广东钧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当事人“气讯通”报修记录,证实当事人不存在系统数据错乱、记录重复等影响违法所得计算的情况。 经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铁经济试验区分局协助调查,上饶市康顺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与当事人签订了协议但实际上未对当事人残液(不含因检测钢瓶或钢瓶报废产生的残液)进行过回收处置。 综上,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及记录制度、明码标价不规范,且通过混合充装模式未规范扣除残液导致充装量计量不准确、多收少计,期间累计少充气194251.15千克,违法所得共计1478372.85元。
责令当事人规范充装,对当事人涉嫌牵连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处理残液及短斤少两): 没收违法所得1478372.85元; 处以违法所得1.6倍的罚款,即2365396.56元; 罚没款共计3843769.41元。 责令当事人规范明码标价;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综上,建议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78372.85元,罚款2368396.56元,罚没款共计3846769.41元。
2368396.56元
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2
饶玉市监特设处罚〔2024〕584号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
-元
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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