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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壕煤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亚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570641619N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6-26
(2019)晋0214民初8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同市云冈区高庄加油站
大同市云冈区汇林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神华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神华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运销处集装站,邯郸天方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壕煤矿,内蒙古晋煤炭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2
2019-06-26
(2019)晋0214民初8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同市云冈区高庄加油站
,大同市云冈区汇林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晋煤炭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神华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运销处集装站,神华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壕煤矿,邯郸天方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3
2019-06-26
(2019)晋0214民初8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同市云冈区高庄加油站
诉大同市云冈区汇林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晋煤炭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神华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运销处集装站,神华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壕煤矿,邯郸天方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4
2019-01-21
(2018)苏0923民初1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阜宁县通防设备厂
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壕煤矿
阜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2-18
2019-01-22
(2019)苏0923民初1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186阜宁县通防设备厂与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壕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09-26
2017-03-13
(2614)内0602民初3804号
承揽合同纠纷
王**与乌海嘉益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09-26
2017-03-13
(2614)内0602民初3804号
承揽合同纠纷
王**与乌海嘉益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9-22
2017-03-13
(2614)内0602民初3804号
承揽合同纠纷
王**与乌海嘉益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9-22
2017-03-13
(2614)内0602民初3804号
承揽合同纠纷
王**与乌海嘉益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9-22
2017-03-13
(2614)内0602民初3804号
承揽合同纠纷
王**与乌海嘉益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09-22
2017-03-13
(2614)内0602民初3804号
承揽合同纠纷
王**与乌海嘉益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09-22
2017-03-13
(2614)内0602民初3804号
承揽合同纠纷
王**与乌海嘉益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7-09-21
2017-03-13
(2614)内0602民初3804号
承揽合同纠纷
王**与乌海嘉益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7-09-20
2017-03-13
(2614)内0602民初3804号
承揽合同纠纷
王**与乌海嘉益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鄂)煤监管罚﹝2026﹞102002-1号
1.2025年全年原煤产量766万吨,超过设计(核定)生产能力27%,2024年全年原煤产量786万吨,超过设计(核定)生产能力31%;2.煤矿外包施工队伍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2026年3月在井下51113顺槽机头硐室、机头段、一联巷进行喷浆作业加强支护;3.煤矿于2026年1月3日拆除了51110综采工作面人员位置监测基站,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未提示报警记录,导致报警记录长时间未处理;4.51111综采工作面瓦斯检查工携带的光干涉甲烷鉴定器干涉条纹不清晰;5.5-1辅运大巷行驶防爆柴油机车、无轨胶轮车,未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6.井下中央变电所(无人值守)未对一氧化碳进行监测;7.井下水处理机电硐室配电点未设置灭火器材;8.5-1煤主运大巷胶带机头张紧装置未安设张紧行程限位保护。
处罚款人民币肆佰肆拾万元整(4,400,000.00);责令停产整顿5日,整顿期限为2026年5月13日10时起至2026年5月18日10时止;同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440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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