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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远腾卤肉加工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秀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5MA6F77NN3E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永丰街道中坝村半山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贞市监处罚[2024]195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正常生产经营。当事人对生猪头肉经加热解冻后进行销售,在生产过程中,工作人员使用松香在地面上进行物理除毛,下水道缝隙超过10mm,已解冻生猪头肉堆放在血水混合地面,在待解冻泡水池里存放有无检疫耳标猪头肉4个。贞丰县远腾卤肉加工店提供使用松香(名称:食品添加剂松香甘油酯)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结果为合格,并索取检测方营业执照。生猪头肉销售价格6元/斤,共46斤,货值金额总计276元,因未能提供销售台账,无法判定具体销售额和销售时间,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4张、《证据提取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涉嫌生产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及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3. 进货票据1张,证明贞丰县高云发猪肉店销售当事人猪头肉事实。 4.吉安瓯林树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所使用松香为食用松香事实。 5.检验合格证截图3张,证明贞丰县高云发猪肉店销售猪头肉经过检疫事实。 6.贞丰县高云发猪肉店《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高云发基本信息。 7.《协助调查函》(贞市监函〔2024〕32号)、《协查结果告知函》(贞农函〔2024〕117号)各1份,证明我局发函至贞丰县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当事人违法行为并回函事实。
警告#罚款1.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1000.00元
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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