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向阳区鑫园佳和姐妹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艳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03MACHCYQ91J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南义兴社区万新街万象府17栋2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向市监处罚[2023]27号
2023年6月14日,当事人以每公斤20.20元的价格从佳木斯市郊区小宝姜蒜蔬菜批发部购进生姜13.6公斤,该批生姜的购进价格为275.00元,2023年6月14日到店后当事人以27.80元/公斤对外销售。该批生姜在2023年6月14日和15日全部销售,在销售过程中有约2%的损耗(0.272公斤),销售金额是370.5184元,该批生姜的货值金额为378.08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为95.5184元。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由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编号No: No:ACD615010ACF6063986,当事人对《检测报告》的结果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计二页),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及不合格生姜的《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生姜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销售票据》《农药残毒检测报告单》复印件各一份(计三页),证明当事人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3、当事人吴艳祺和鲁艳荣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计二页),证明吴艳祺和鲁艳荣的自然人身份;
4、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一份(计四页),证明佳木斯市向阳区鑫园佳和姐妹生鲜超市经营的生姜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5、对鲁艳荣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计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生姜的进货来源、购进数量、销售数量等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佳木斯市向阳区鑫园佳和姐妹生鲜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计二页)证明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许可的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部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一份(计九页),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的情况;
8、授权委托书一份(计一页)证明 当事人对鲁艳荣授权委托的情况;
9、鲁艳荣的在职证明一份(计一份)证明 鲁艳荣有接受授权的资格:
10、当事人提供的生姜销售记录复印件一份(计七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生姜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情况;
11、当事人提供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