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杜山种子化肥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1MA15UUHD3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乡高家岗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167号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2024年3月4日从吉林省浩裕化肥有限公司以2800元/吨的价格购进了“家家丰”掺混肥料(N-P2O5-K2O=23-11-11 总养分≥45% 含氯中氯 40kg/袋 生产日期:2024.3.2 标称生产者:吉林省浩裕化肥有限公司)5吨,购进后以3000元/吨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15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2024年3月26日我局依法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公主岭市杜山种子化肥经销处销售的“家家丰”掺混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总氮项目不符合GB/T 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标准要求,依据《公主岭市2024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化肥。。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1.处货值金额15000元的1.0倍罚款,共计人民币1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15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