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众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明波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3MA2E8WDB7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马镇万洋众创城37栋1-3层(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7
(2025)浙0783民初15324号
劳动争议
东阳众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黄**
东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5﹞62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3月6日,被处罚人东阳众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叉车。另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从事叉车操作。<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未经使用登记的叉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使用未取得叉车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对当事人使用未经使用登记的叉车的行为,责令当事人15日内改正;二、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叉车,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三、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叉车作业证人员进行叉车作业行为,责令当事人15日内改正。<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未经使用登记的叉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使用未取得叉车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对当事人使用未经使用登记的叉车的行为,责令当事人15日内改正;二、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叉车,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三、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叉车作业证人员进行叉车作业行为,责令当事人15日内改正。
30000.00元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