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帅达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温东帅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211MA9FPH6LXR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南苑街道金明大道龙成御苑三期1#办公楼2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汴市监处罚〔2025〕156号
经查,2025年7月11日至13日,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龙成锦绣小区一期C-3号1单元、C-3号4单元、C-5号1单元电梯的“报警装置和对讲系统”进行测试保养,存在虚假维保。
1、没收违法所得412.5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2
汴市监处罚〔2025〕146号
2025年9月2日我局接到开封市电梯维保质量提升专项督导组移送的问题反馈单,反馈单显示开封市帅达电梯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要求查处。经核查,情况基本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09月11日注册成立,现住所为: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南苑街道金明大道龙成御苑三期1#办公楼201室;2023年2月24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单位名称为:开封市帅达电梯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TS3341D59-2027,经审查,获准从事以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1、许可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子项目: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许可参数:V≤2.5m/s;2、许可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子项目: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3、许可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子项目: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4、许可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子项目: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有效期限:2023年2月24日-2027年2月23日;发证机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与回龙庙新村8排5号汴宁(41021119820311102X)、回龙庙新村7排4号张桂妮(410211196512021045)、回龙庙新村4排3号靳留强(410211198111031014)签订有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书,约定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当事人负责上述三户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每户使用有一台电梯,维保费用为:2600元/年/台。为上述三台电梯日常维保的技术人员共有两人,分别是:温东生(证件编号:41022119741121763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有限期为:2023年2月-2027年1月);温奥明(证件编号:41022120000223989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有限期为:2022年12月-2026年11月)。
2025年9月2日我局接到开封市电梯维保质量提升专项督导组移送的问题反馈单,反馈单显示:一、使用单位为汴宁、电梯编号为:梯11豫B00745(22)的电梯存在问题如下:1.机房没有排风扇;2.底坑内有烟头垃圾;3.电梯内未张贴电梯检验合格标识;4.机房门没有标识牌。二、使用单位为张桂妮、电梯编号为:梯11豫B00701(22)的电梯存在问题如下:1.机房有杂物,排风扇未接线;2.导靴上油杯油量见底;3.底坑有积水。三、使用单位为靳留强、电梯编号为:梯11豫B05987(22)存在问题如下:1.机房无照明灯,没有通风口;2.导靴上油杯油量见底;3.底坑中有垃圾。
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称上述三台电梯使用单位都是个人,家中房间数量多且对外出租,电梯在日常使用时常有租客出入,存在租客随手丢垃圾扔烟头的行为,半月维保时已经清扫干净;导靴上油杯油量在半月保中也记录了缺油的情况,但维保人员没有及时添加。因近期雨水天气导致机房中排风口线路短路损耗,故当事人将排风扇、照明设备移除,待线路修复后重新链接。其它问题的出现是其公司维保人员未能严格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保养。
经查,当事人在对上述电梯维护保养作业期间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实施电梯维保,包括未对机房、底坑进行维护保养。在我局对其询问调查前,当事人已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有2025年9月2日整改后的水印照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25元并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