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飞亚电梯有限公司萧山服务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来海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082114457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萧绍路636号30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5﹞34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3日与杭州某公司签订了电(扶)梯维修、保养合同,保养期为15个月,自2023年11月17日起到2025年2月16日止,维保电梯为杭州某公司内的两台电梯,设备代码分别为DT-0074-201108-01、3301-DT-0022-201101,保养费用共计9000元,汇款账户为当事人对公账户(账号:1202*********24458)。当事人在未取得电梯维护保养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从2023年开始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维保人员均为当事人工作人员,具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电梯使用单位已支付维保费用。当事人维保期间未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当事人现已停止电梯维护保养行为,可查明违法所得为90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取得电梯维护保养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进行电梯维保,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四条:“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后,方可从事电梯的维保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涉电梯数量少,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取得电梯维护保养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进行电梯维保,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四条:“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后,方可从事电梯的维保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涉电梯数量少,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1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