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黄燕国鱼档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燕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MA5ACGRR79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东康街4号东圃农贸综合市场档位66、6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3〕722号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处罚。;
2023年7月31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在销售海鲜产品的贸易结算工作岗位上使用电子计价秤(标示生产厂家:**衡器厂;型号ACS30;产品编号:3321110108)进行了监督送检。经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检验,结论为该秤不符合计量安全性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该电子秤出厂铅封已破损,无检定铅封和检定合格标志。上述电子秤依法定性为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经查明,自2023年4月8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当事人在广州市天河区车陂东康街*号市场档位*号销售的海鲜产品的贸易结算工作岗位上使用上述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标示生产厂家:**衡器厂;型号ACS30;产品编号:3321110108),可能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失。当事人在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过程中,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使用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ACS-30型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表》、《强制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FA202300928)等证据证明。 2023年9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告字〔2023〕654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案件性质、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经综合考量,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本局责令当事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标示生产厂家:**衡器厂;型号ACS30;产品编号:3321110108)1台; 2.罚款1300元。
13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7-0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3-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11-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