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浏阳市柏加镇鑫顺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利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181MA4RXBXD55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浏阳市柏加镇仙湖村金安组2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浏市监处罚〔2023〕172号
经查明:2023年02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药品陈列柜内发现标示生产企业为“青海琦鹰汉藏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063127、批号“2021年11月02日”的“十七味寒水石丸”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责改(2023)0002981号及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当罚(2023)000378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流通相关记录。2023年0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品陈列柜内标示生产企业为:“广西金页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45021041、批号“2023年02月01日”的“复方穿心莲片”不能提供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于2023年03月14日以当事人涉嫌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为由进行立案。 当事人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销售药品应当建立销售记录”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处以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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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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