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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叁和鲜蔬收购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3MAD53RUKXG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龙云冷库斜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通处罚〔2026〕11号
当事人通海县叁和鲜蔬收购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自2023年11月15日注册登记后一直从事蔬菜经营。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向通海本地农户收购30公斤芹菜后请车拉到南宁市供给南宁市章年景蔬菜批发部转售淡村商贸城黄纪喜,次日,南宁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对淡村商贸城黄纪喜的芹菜进行抽样检测,并于2025年07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NO:25A14007710》,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且也不能提供该批次芹菜毒死蜱项目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因时间间隔过长,难以认定不合格芹菜从哪家农户收购。当事人以4.0元/公斤单价销售上述不合格芹菜30公斤,打包运输费40.0元,合计货值16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上述处罚依据,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第三部分第(六)项“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在执法人员发现其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芹菜的事实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裁量,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160.00元) ;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4000.00元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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