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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晟阳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琴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281MA48A2UY0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大冶市金牛镇虬川大道9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冶市监处罚﹝2026﹞122号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6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大冶市监罚告[2026]123号),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且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且未要求听证。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金牛手工麻花,经检验霉菌项目(实测值240CFU/g,标准指标≤150CFU/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食品已经被消费者购买食用,不符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认定条件。另外当事人2026年5月29日共生产180袋,数量较多且全部销售完毕,不符合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条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未能向我局提供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如实回答询问,如实陈述违法时间、货值金额等违法事实,承认自己存在主观过错,核对并确认执法文书内容,主动提供案件调查需要的证据材料,积极配合履行法定义
5000.00元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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