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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鱼之香水煮鱼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光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0MABYE1U75K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环城路以西,珠海路以北威海路以南福临家园东区41A【幢】106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经处罚〔2026〕24号
经调查,经济技术开发区鱼之香水煮鱼店为合法登记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具体表现为:食品加工场所环境脏乱,未保持整洁卫生,地面积水严重有油污,食品加工、贮存等设施不洁,盛放调味料的容器不洁,当事人未按规定制作、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经查,经济技术开发区鱼之香水煮鱼店为合法登记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要求当事人限期3日内完成整改。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0日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仅作简单清洁,未按要求全面整改到位,未达到食品安全经营场所整洁要求,属于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6年4月3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市监经罚告〔2026〕2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诉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规定,且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拒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244序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当事人的情形符合“责令整改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反应的”的判断标准,属于“较轻”违法程度,处罚标准为“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相关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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