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禾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俞骁捷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2MA2B98M79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联星路218号凤桥小城商务楼21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31号
嘉兴禾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与凤桥镇永红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通过新建建筑物、种植草坪、建造停车场等行为将租赁的农用土地改为建设用地。于此同时,该单位还与嘉兴田间自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展开合作,将上述土地用于开展研学、团建、休闲娱乐等活动。
2025年4月18日我局到现场勘查,发现上述土地已复耕。根据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移送函及土地勘测定界报告,表明该单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面积为44.6亩,折算为29745平方米。经我局与案涉相关人员查证,并比对案涉土地2018年至2024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影像图等查明该单位占用土地并在被占用土地上建造及使用情况具体如下(根据地块示意图,上述土地划分为1-9号,共9个地块):
①1号地块面积为1189平方米,其中土地上的桃树、梨树、农村道路及部分荒地为被租赁前原有,面积为318平方米。你单位于2018年年底至2019年间,在剩余的871平方米土地上,建设了木质平台、池塘、假山等建筑物、构筑物,并在被占用的土地上铺设了瓜子片,作为停车场及私人场所使用。②2号地块面积为1479平方米,地块上的鱼塘、道路及西侧土地均为被租赁前原有。该单位曾于2021年6月至8月在地块上建设有一木质结构茅草顶,四周漏空的马棚,后续马棚于2022年初被拆除。
③3号地块面积为6829平方米,地块上存在的沙坑、鱼塘、果园为土地被租赁前原有,面积为3470.76平方米。该单位于2018年至2019年间在剩余的3358.24平方米土地上修建了两个草棚及一个孔雀园,以用于孔雀、鸡、鸭、兔等动物的圈养,并作为研学、参观所用。另外地块北侧有有一水质净化设施,可移动,为案外人员林某某放置,用于北侧鱼塘水质净化。
④4号地块面积为2522平方米,地块上晒谷场、蓄水池、道路等设施为被租赁前原有,面积为647.695平方米。你单位于2018年进场后在剩余的1874.305平方米土地上种植了月季、彩叶桂等观赏植物,作为研学、游客参观所用。
⑤5号地块面积为2694平方米,地块上的农村道路以及简易房北侧空地为和公司租赁前原有,农村道路以及简易房北侧空地面积是356平方米;其余的大草坪、简易房及南侧种植区域是该单位为了研学种植和搭建的,是在2018年进场后至2019年间完成建设的,面积是2338平方米。
⑥6号地块面积为6543平方米,该单位于2021年6月-8月在地块中央铺设土堆,然后于2022年在地块西侧修建一马棚,最后在地块东侧新建有木桥、泥塘,将整个地块全部占用以作为研学、户外拓展场地进行使用。此外,根据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破坏(污染)鉴定结论意见》(嘉自然资鉴【2025】1号),6号地块中有1598平方米耕地耕作层已完全损毁;
⑦7号地块面积为1844平方米,地块上的农村道路118平方米为被租赁前原有部分。你单位于2018年7月至8月间在剩余的1736平方米土地上铺设了瓜子片,以作为停车场使用。根据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破坏(污染)鉴定结论意见》(嘉自然资鉴【2025】1号)在7号地块土地中,有160平方米的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已完全损毁。
⑧8号地块面积为4473平方米,该单位先于2018年至2019年间将大部分土地改为草坪并在草坪西侧修建了一大棚,后于2021年间在草坪上修建了一个表演舞台和几个用于接待游客的集装箱,将该地块全部占用以用于游客接待,举办团建活动等活动。⑨9号地块面积2172平方米,禾睿公司于2018年进场之后,将该地块上原有的四个已破损的大棚进行了修缮,并在大棚内种植了蔬菜、水果等,在大棚内开展烧烤、野炊等活动,整个地块作为研学基地、团建场所进行使用。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该单位在6号地块堆建土坡损毁一般耕地耕作层,面积1598平方米;在7号地块上修建停车场损毁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面积160平方米,属于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
另根据《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文件规定,我局认为上述占用土地中有农村道路861平方米、未改变土地用途或直接种植生产所用土地5415.9平方米,合计6276.9平方米土地,不属于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故该单位在凤桥镇永红村非法占用土地、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面积为21710.1平方米。
经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土地性质认定,套用2017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21710.1平方米土地中耕地19131.1平方米、园地75平方米、建设用地2304平方米、其他未利用地200平方米。对照南湖区凤桥镇“三区三线”划定成果,21710.1平方米土地中符合规划的面积为897平方米,不符合规划的面积为20813.1平方米。
至案件调查终结时,上述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已全部被拆除。被占用的土地以及被破坏耕作层的土地均已进行复垦,恢复了耕种条件。
1、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对被破坏耕作层的160.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处以开垦费一倍的罚款,计每平方米罚款128元,罚款金额为贰万零肆佰捌拾元整(¥20480),对被破坏耕作层的1598.0平方米一般耕地处以开垦费一倍的罚款,计每平方米罚款64元,罚款金额为壹拾万零贰仟贰佰柒拾贰元整(¥102272);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1758平方米被破坏耕作层的集体土地;
2、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对被非法占用中符合规划的897.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捌仟玖佰柒拾元整(¥8970.0元);对被非法占用土地中不符合规划的20813.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2元的罚款,计罚款肆拾伍万柒仟捌佰捌拾捌元贰角(¥457888.2);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1710.1平方米集体土地;
以上合计:共计罚款伍拾捌万玖仟陆佰壹拾元贰角(¥589610.2),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以及破坏耕作层的集体土地23468.1平方米。
589610.20元
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