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信江新区亿佰分文体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俊云 | 注册资本:5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604MA3AFNYD9C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鹰潭市信江新区信江一品26号楼3单元115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鹰市监处罚〔2023〕439号
2023年5月18日,我区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万幸”牌①素皇鱼(调味面制品),外包装上印有“本产品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14302 39190.3”字样,生产日期:20230419,保质期:180天;②鱼酷(调味面制品),外包装上印有“本产品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133050429 8.6”字样,保质期:180天。以上2款食品制造商均为河南省幸隆食品有限公司。经查询,上述2项专利均有效。专利号ZL 201330504298.6于2016年8月17日公告专利权人变更为河南省幸隆食品有限公司,与制造商一致。专利号ZL 201430239190.3专利权人为林久拨,与制造商不一致。以上2款食品的外包装上均未正确标注专利权类别。
经查,当事人接受我局询问时,提供了上述2款食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进货商鹰潭市月湖区启蒙食品店营业执照,并确认“鱼酷”生产日期为20230422,未能提供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材料有效,制造商河南省幸隆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久拨,与专利号ZL 201430239190.3专利权人一致,且上述2款食品生产日期均处于专利有效期内,但外包装上未正确标注专利类别。
当事人销售外包装上未正确标注专利权类别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已构成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食品的购进票据、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已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0.0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