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秀英面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尚秀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6MA4CRH914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45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保市监处罚〔2026〕28号
经查明:2018年6月14日,当事人尚秀英注册经营保康县秀英面馆。2022年5月16日,陈立朋到店推销“卤牛肉”和“牛杂”,当事人用自己的微信(名称:时光,微信号wxid_o84tv9t5pca622)添加陈立朋的微信(昵称“风调雨顺”,微信号“wxid_4mhuy0se17fa22”),后来每次通过微信联系送货上门。当事人从陈立朋处采购的“卤牛肉”全部用于店内牛肉面的加工制作。刚开始提供的“卤牛肉”33元/斤,后来价格上涨,变成每斤34元。牛杂28元/斤左右。从2022年6月10日到2025年8月22日期间当事人从陈立朋处购买的有“熟牛肉”、牛杂,转账交易共22次,当事人共向陈立朋微信支付转账了12560.00元的货款,其中“卤牛肉”7500.00元,牛杂5060.00元。当事人采购的假牛肉经过再次卤制后做成牛肉面进行销售,购进的牛肉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采购假牛肉时未索取供货商资质证明及牛肉、牛杂的检验报告和检验检疫证明。
根据调查:1、当事人所购进的假牛肉是制作牛肉面的食品原材料,虽然牛肉面的销售价格波动不大,但购进的假牛肉都是加工后使用,加工到几成熟都是靠经验估量,购进的假牛肉一斤可以加工多少碗牛肉面也仅靠当事人估算,每碗牛肉面中加了多少假牛肉也没有经过称重,因此无法核实准确的获利金额。2、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对当事人估算的获利金额进行确定,因此本案中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食品货值金额按照当事人采购假牛肉的金额确定为7500.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7500元。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经营掺假牛肉面的行为罚款7500元。
7500.00元
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