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许县张谦电动车销售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222MA44001556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通许县城关镇韩庄村南段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处罚〔2026〕7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张谦,男,43岁,群众,身份证号:41022219831213****,住址:通许县城关破楼街50-1号。现经营一家电动车门店,名为通许县张谦电动车销售部,地址:通许县城关镇韩庄村南段。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6月2日,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通许县张谦电动车销售部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部销售的“雅迪”电动车(1辆型号:TDT1471Z,两辆型号:TDT1478Z,厂家:雅迪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车辆均未经3C强制认证,当事人销售未经3C强制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张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调查当事人销售该型号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性质: 当事人的行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6.1.8《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实施的一般行政处罚: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0.6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罚款6200元。
6200.00元
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